柳交规〔2026〕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正式印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
合乘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各方包括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合乘出行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
三、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四、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行驶证登记性质为非营运的七座以下(含七座)小客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二)合乘出行应由合乘人分摊的成本,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其计费方式遵循“只计程不计时”原则,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平台向合乘人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限起步价和区间车公里价)的50%。合乘平台若收取信息服务费,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按比例提取,确保收费行为公开透明。
(三)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四)通过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超过两批次合乘人;合成出行提供者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承接多批次合乘人。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的出行信息应当包括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行驶线路等事宜。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外观照片、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应与合乘平台线上发布的信息一致。
五、合乘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与选择服务,并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乘客的出行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合乘平台应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合乘平台每日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2次。
(三)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合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保障线上信息和线下人员、车辆一致。
(四)建立审查和退出机制,不定期核查在平台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情况,及时清退高风险人员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对拟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按规定开展背景审查;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及车辆,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其注册信息。
(五)合乘平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合乘平台采集合乘出行提供者与合乘人的个人信息时,不得超出合乘业务必需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六)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
六、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未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出行相关数据信息。
七、利用合乘出行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出行信息登记及服务。
八、本意见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