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柳州市出租汽车服务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柳交规〔2022〕2号)要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柳州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31日
2023年度柳州市出租汽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快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柳交规〔2022〕2号)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经营者改进服务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构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温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考核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2023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罗耀辉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副组长:李庆敏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管理科科长
李建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租车管理科科长周玲玲担任,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区出租汽车企业现场考核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建春兼任,主要负责对市城区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小组成员从局综合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四、考核对象
(一)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营的出租汽车企业。
(二)驾驶员。取得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并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考核标准
2023年度出租汽车(包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办法》和《柳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七、等级评定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根据《考核办法》的分值标准评定等级。
八、工作要求
(一)组织筹划阶段
1.企业申请考核
(1)已开展运营业务的各出租汽车企业须按要求填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所属车辆清册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清册表(附件1-6)等,同时将2023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有关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于2月20日下班前上报,完成考核申请,各企业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可编辑版申请材料,纸质版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后交到出租车管理科,电子可编辑版材料传到出租车管理科邮箱。逾期未上报考核申请材料的企业,该年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将定为B级。出租车管理科联系电话:0772-3228676,电子邮箱:lzygcczk@163.com。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7-8)由各公司自行打印并存放于驾驶员档案。
(3)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企业须于2月20日前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不参加考核报告(模板见附件9)。
2.考核资料收集
(1)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租车管理科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考核所涉及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印制考核相关资料,同时汇总上报各企业的申请考核情况。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章和投诉处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2023年度各出租汽车企业违章和投诉情况。
(二)考核阶段
1.现场考核阶段(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5日)。由市城区出租汽车企业现场考核小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市城区各出租汽车企业(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各企业开展现场考核,同时汇总被考核企业的初评得分及考核组的初评意见。执法支队负责收集整理202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单车考核情况,向全行业发布。
2.复核阶段(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9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AA级以上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全市出租汽车企业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
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核工作,考核时间及考核方式由各县交通运输局自行拟定。请各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考核并公示,并于2024年3月11日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公示情况图片和《2023年度柳州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10),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支队出租车管理科),以便统一汇总上报。
九、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确保考核工作按时完成。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各出租汽车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度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严格考核,确保考核结果公平有效。为确保此次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除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现场监督工作外,还将设立和公开考核监督投诉电话:0772-2832529。如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考核组成员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考评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评的结果无效,并按规定重新考核,同时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公开结果,充分发挥考核效力。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最终结果将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本次考核结果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除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监督其进行整改,还将纳入行业管理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附件:1.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2.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3.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
5.2023年度车辆清册表
6.2023年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清册表
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9.XX公司关于不参加2023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报告(模板)
10.2023年度柳州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服务热线 | |||
公司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许可证号 | |||
考核联络人姓名 | 考核联络人联系电话 | 考核联络人职务 | |||
经济类型 | 许可证有效期 | 营业执照号 | |||
经营范围 | 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 | 本年度企业自评等级 | |||
场地设施情况(平方米) | |||||
总 面 积 | 办公室面积 | 停车场面积 | |||
本年度从业人员情况 | |||||
从业人员总数 | 工作人员人数 | 专职安全员人数 | |||
在岗驾驶员人数 | 已注销驾驶员人数 | ||||
本年度运营车辆情况 | |||||
截止年底运营车辆总数 | 报废续营车辆数 | 新增车辆数 | |||
其中:新能源车辆数 | 纯汽油车辆数 | 双燃料车辆数 | |||
其中:公车公营车辆数 | 合作经营车辆数 |
附件2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服务热线 | |||
公司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许可证号 | |||
考核联络人姓名 | 考核联络人联系电话 | 考核联络人职务 | |||
经济类型 | 许可证有效期 | 营业执照号 | |||
经营范围 | 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 | 本年度企业自评等级 | |||
场地设施情况(平方米) | |||||
总 面 积 | 办公室面积 | 停车场面积 | |||
本年度从业人员情况 | |||||
平台注册从业人员总数 | 合法从业人员数 | 未清理无证从业人员数 | |||
工作人员总数 | 专职安全员数 | ||||
本年度运营车辆情况 | |||||
平台注册车辆总数 | 合法车辆数 | 未清理无证车辆数 | |||
活跃车辆数 | 其中:新能源车辆数 | 燃油车辆数 | |||
其中:公车公营车辆数 | 合作经营车辆数 | ||||
目前运价构成(起步价、等候费等) | |||||
每车日均运营相关数据 | |||||
总行驶里程 | 载客里程 | 空驶里程 | |||
公里利用率 | 订单数 | 营收 | |||
平均每单载客距离 | 平均每单载客营收 |
附件3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 | |||||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评分标准 | 企业自评分 | 考评组评分 | |
一、企业管理 | 管理制度 | 20 | 1.企业证件是否有效,办公地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扣3分。 | ||
驾驶员权益保障 | 20 | 1.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发现1人扣2分。 | |||
信息化管理 | 20 | 1.企业未建立企业的监控指挥平台扣10分。 |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20 | 1.未建立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或档案不全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共六项),每少一项扣2分。 | |||
一、企业管理 | 驾驶员聘用 | 10 | 1.聘用驾驶员未注册,发现1人扣2分(企业所提供驾驶员清册表与注册系统进行比对)。 | ||
培训教育 | 10 | 1.未落实驾驶员聘用岗前培训的,发现1起扣1分。 | |||
二、安全运营 | 安全责任落实 | 40 |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扣3分。 | ||
交通违法行为 | 80 | 1.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台账的,扣20分。 | |||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情况 | 80 |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交通安全死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迟报、瞒报、漏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2.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每增加0.0001人/车扣3分,扣完为止。 | |||
三、运营服务 | 运营违规行为 | 250 | 发生拒载、故意绕道、甩客等经营违规行为,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 | ||
投诉处理 | 50 | 1.投诉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规定的期限内调查处理;未作出处理或者处理决定未落实,每次扣3分;投诉处理工作虚假办理,工作严重滞后,造成恶劣影响、被通报的,每次扣10分。 | |||
车容车貌 | 60 | 根据查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 |||
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 | 40 | 根据投诉举报、路面查处、车辆现场查验等发现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不符合要求(随地小便;营运过程中玩手机、 随意别车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 |||
服务评价 | 150 | 1.“龙城的士统一收款码”张贴率应达到100%,每少1%(不足1%,按1%计算)扣1分。张贴率=(企业车台数-未张贴车台数)/企业车辆数。 | |||
媒体曝光 | 50 | 因服务质量、交通违法等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 | |||
四、社会责任 | 维护行业稳定 | 100 | 1.未落实维稳对象包干负责等工作机制,未建立维稳对象工作台帐,每缺1项扣10分。 | ||
五、加分项目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30 |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县、区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企业所属车队、驾驶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加到30分为止。 | ||
社会公益 | 40 | 1.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 |||
新能源车 | 20 | 使用柳产新能源车辆运营的,车辆占70%得5分,占80%得10分,占90%得15分,占100%得20分。 | |||
其他加分项 | 10 | 被考核小组成员认可的其他加分项目。如创新创优、95128参与度等。 |
附件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 | |||||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评分标准 | 企业自评分 | 考核组评分 | |
一、企业管理 | 线下服务 | 30 | 1.企业证件是否有效,办公地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扣3分。 | ||
驾驶员 | 30 | 1.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发现1人扣2分。 | |||
一、企业管理 | 信息报备 | 30 | 1.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 10 | 1.现场随意抽查监控平台5-10辆车(100辆以上抽10辆,100辆以下抽5辆)检查录音设备是否正常,每发现1辆次扣5分。 | |||
二、信息数据 | 数据接入 | 180 | 根据与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由部级平台统一测评,根据每月测评结果取全年平均值。 | ||
数据查阅 | 20 | 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或不按照投诉件答复截止时间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三、安全运营 | 安全责任落实 | 40 | 1.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扣3分。 | ||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 80 |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交通安全死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迟报、瞒报、漏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 | |||
交通违法行为 | 80 | 1.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台账的,扣40分。 | |||
四、运营服务 | 运营违规行为 | 120 | 1.发生故意绕道、甩客、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等经营违规行为的,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 | ||
车辆及驾驶员资质 | 120 |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服务评价 | 90 | 1.有效投诉率,因驾驶员未在指定时间内配合处理投诉,被投诉行为视为有效投诉,每增加0.01次/车扣2分。 | |||
四、运营服务 | 信息公开 | 20 | 1.现场随意抽查监控平台5-10辆车(100辆以上抽10辆,100辆以下抽5辆)查看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的,发现未提供相关信息的扣2分,扣完为止。 | ||
媒体曝光 | 50 | 因服务质量、交通违法等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五、社会责任 | 维护行业稳定 | 100 | 1.未落实维稳对象包干负责等工作机制,未建立维稳对象工作台帐,每缺1项扣10分。 | ||
六、加分项目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20 |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加到20分为止。 | ||
社会公益 | 40 | 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 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 |||
新能源车辆推广 | 20 | 使用柳产新能源车辆运营的,车辆占70%得5分,占80%得10分,占90%得15分,占100%得20分。 | |||
鼓励参与95128电召服务 | 20 | 1.企业所属参加95128电召车辆数所占比例达不到企业总车辆数80%的,加10分。 |
附件5
2023年度车辆清册表 | ||||||||||||||
公司名称: | ||||||||||||||
序号 | 车号 | 更新后车号 | 驾驶员姓名 | 经营类型(合作经营、公车公营) | 合作者姓名 | 合作者联系电话 | 燃料类型 | 车型 | 车架号 | 发动机号 | 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 | 道路运输证初次发证日期 | 营运证号(如更新车辆,按新车证号填写)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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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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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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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23年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清册表 | ||||||||||||||
公司名称: | ||||||||||||||
序号 | 驾驶车辆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现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注册在岗时间 | 考核评分 | 考核等级 | 扣分原由 | 学历 | 整治面貌 | 是否加入工会 | 是否购买社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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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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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13 | ||||||||||||||
14 | ||||||||||||||
15 | ||||||||||||||
16 |
附件7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 |||||
服务单位: |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本年度驾驶车辆车号 |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安全生产情况 | ||||
遵纪守法情况 | |||||
服务质量情况 | |||||
驾驶员考核周期 | 2023年1月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 累计记分 | |||
企业考核意见 | 建议评定为 级 (企业盖章)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 |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自治区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经核实无正当理由对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经营行为进行恶意投诉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
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规定使用“龙城的士统一收款码”,接受乘客线上支付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行驶过程中接打、看手机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 | ||
强制乘客使用单一支付方式的。 | ||
在营运过程中未按运营服务规范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导致乘客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LED顶灯不亮、有破损或字迹不清晰的。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加入应急服务车队并参与应急服务保障任务,参与节假日火车站高峰疏运保障。 | ||
每年度完成统一95128电召服务业务量多于500次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附件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 |||||
服务单位: |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本年度所驾驶车辆车号 |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安全生产情况 | ||||
遵纪守法情况 | |||||
服务质量情况 | |||||
驾驶员考核周期 | 2023年1月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 累计记分 | |||
企业考核意见 | 建议评定为 级 (企业盖章)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表 |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网约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故意泄露乘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乘客隐私的。 |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将网约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自治区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举报、投诉或者其他纠纷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
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时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市级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乘其他乘客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 ||
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 ||
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在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等区域候客、揽客的。 | ||
车辆外观标志与当地规定不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仪容仪表不整,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行驶过程中接打、看手机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网约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加入应急服务车队并参与应急服务保障任务,参与春运火车站高峰疏运保障。 | ||
每年度完成统一95128电召服务业务量多于500次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附件9
XX公司关于不参加
2023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报告
(模板)
柳州市2023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2023年度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我公司不参加2023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特此报告。
XX公司
2024年X月X日
附件10
2023年度柳州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XX县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考核分数 | 考核等级 | 从业人员AA级及以上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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