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区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 州 市 司 法 局
2021年9月9日
柳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
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试行)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符合下列行政处罚情形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办理车辆保险等情形,且现场或者事后1个工作日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因遗失补办、年审换证、办理车辆保险等已将《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提交给有关单位或组织,且现场或者事后1个工作日内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轻微情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及时纠正的。
(四)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减少座(铺)位或者增加1-2个座位,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
1.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
2.加高栏板(栅栏)不超过200mm(含200mm)。
3.拆除栏板(栅栏)不超过500mm(含500mm)。
4.为货物装卸方便,加装车厢尾部活动板。
(六)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相关《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由发证部门受理,现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七)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轻微情节: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轻微情节:
1.使用的车辆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
2.使用的车辆加高栏板(栅栏)不超过200mm(含200mm)。
3.使用的车辆拆除栏板(栅栏)不超过500mm(含500mm)。
4.为货物装卸方便,使用的车辆加装车厢尾部活动板。
(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轻微情节: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轻微情节:相关从业资格证件办理申请已由发证部门受理,现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十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轻微情节:经核实确认,已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处于制证状态。
(十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轻微情节:相关《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由发证部门受理,现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轻微情节:因遗失补办、年审换证、办理车辆保险等已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交给有关单位或组织,且现场或者事后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十四)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轻微情节:1.属于擅自占用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普通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并能及时停止施工和恢复原状。2.未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
(十五)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或电缆等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情节:在我市城市管辖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或电缆在10米以下。
(十六)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轻微情节: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
(十七)车辆在公路、公路隧道、公路桥梁上擅自超限行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轻微情节: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2.车货总质量超过相应轴数限值1000千克(不包含1000千克)以内的。
(十八)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情节: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
(十九)损坏、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
(二十)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
(二十一)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未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二十二)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情节:造成公路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且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情节:设置的标志为非营利性质,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
(二十四)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情节: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小于3米,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二十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轻微情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
(二十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情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在20平方米以下。
(二十七)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对公路桥梁造成轻微危害,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二十八)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堆放物品20立方米以下,搭建设施10平方米以下的。
(二十九)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情节:损害公路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
(三十)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三十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三十二)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在我市城市管辖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下。
(三十三)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涉路施工活动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设置的标志为非营利性质,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
(三十四)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三十五)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10平方米以内的。
(三十六)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期改正,恢复原貌的。
(三十七)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期改正,恢复原貌的。
(三十八)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情节: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1个。
(三十九)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轻微情节:1.为生产生活需要,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的汽油、柴油等油品,汽油容量在100L以下(含100L)且使用金属密闭容器包装、柴油容量在200L以下(含200L)且使用金属密闭容器包装);2.为生产生活需要,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的储存液化气、氧气等气体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罐,总数在5罐以下(含5罐)。
二、符合下列行政强制情形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行政强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轻微情节:1.为生产生活需要,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的汽油、柴油等油品,汽油容量在100L以下(含100L)且使用金属密闭容器包装、柴油容量在200L以下(含200L)且使用金属密闭容器包装);2.为生产生活需要,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的储存液化气、氧气等气体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罐,总数在5罐以下(含5罐)。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辖五县可参照本清单执行。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免处罚免强制项目及相关执法依据,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修改情况和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形势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