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推进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结合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第四条事项内容,如下:
1.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 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 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4. 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5. 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6. 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7. 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8. 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 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10. 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1. 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