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4-03-19 10:05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平安工程冠名、创建示范验收、成果转化与经验推广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全国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合称为创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领域的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并对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以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为目标,坚持经济合理原则,推动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从工程设计、建造技术、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成果转化和经验推广,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六条  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通过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原则上工程进度不超过30%或公路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2年,水运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1年;

(二)桥梁、隧道、码头、航道、通航建筑物、防波堤等具有独立代表性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结构复杂的特大型桥梁及大型枢纽互通,3000米以上特长隧道;

2.水运工程:规模达到10万吨级以上集装箱码头或3万吨级以上其它沿海码头,1000吨级以上内河码头,沿海10万吨级以上或内河Ⅲ级及以上的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通航建筑物,重要的防波堤、护岸等;

(三)创建示范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助于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四)具备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条件;

(五)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建设方案操作性强,具有明确具体平安工地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部安全质量部门”)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创建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建设单位可自愿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向创建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及《技术问题清单》《技术创新清单》《科研攻关清单》(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

创建主管部门对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择优排序向交通运输部推荐申报项目。

第八条  部安全质量部门将受理的申报项目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部安全质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围绕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从主攻方向符合性、创建内容科学性、实施路径可行性、创建措施经济性、实施计划合理性、预期成果实用性、保障措施有效性以及“三个清单”针对性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建议名单》。

第九条  部安全质量部门对《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经审议同意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建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具体承担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组织对创建示范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自查自评。

具体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创建示范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可对实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完善,并经创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抄送部安全质量部门。

第十二条  创建主管部门适时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调研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示范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创建示范工作开展、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落实、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平安工地建设等纳入检查内容,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部安全质量部门对各地开展创建示范工作适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创建示范工作组织实施、创建示范项目推进、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创建示范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季度或半年度总结,并报创建主管部门和部安全质量部门。

第十六条  创建示范项目在建设实施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或创建主管部门取消其创建示范项目资格: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创建示范工作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保障措施无法达到创建示范工作要求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致使创建示范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舆情并经核查属实的;

(六)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不再具备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  平安工程冠名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向创建主管部门提出平安工程冠名申请。

(一)项目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项目施工期间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经验突出;

(二)平安工地建设规范有序,示范引导作用明显,项目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建设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项目已交工验收,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创建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和项目排序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开展冠名工作。

(一)申报受理公示。创建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项目受理完成后,交通运输部对申报项目有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程序审查。结合公示有关情况,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查,程序审查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

(三)专家会审。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围绕申报项目特点、建设难点、安全风险点、安全管理亮点等内容开展专家会审,对项目安全管理理念、新技术、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推广、平安工地建设等方面的典型性、代表性、可推广性提出书面意见,拟定专家评语和推荐意见。按照推广、借鉴、肯定三个档次对申报项目确定推荐排序及推荐意见。

(四)联合审定。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定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听取程序审查和专家会审工作情况报告;抽查项目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研究;对专家会审结果进行联合审定。

(五)发文公布。联合审定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平安工程冠名项目名单进行公布。

第五章  创建示范验收

第十九条  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验收由创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包括创建示范项目验收和创建成果推广。

第二十条  创建示范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建示范项目已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1年以上;

(二)创建示范工作内容已按实施方案完成;

(三)涉及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有关创建成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四)创建示范工作形成的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已进行了示范应用,具有转化推广价值。

第二十一条  创建示范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创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创建示范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创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验收。验收专家组形成《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建议名单》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抄送部安全质量部门。

第二十四条  创建主管部门可将具有行业示范应用和转化推广价值的创建成果报部安全质量部门。创建成果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已验收通过的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或获得平安工程冠名的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项目验收或平安工程冠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程施工期间存在瞒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创建示范工作相关数据信息、创建方案、总结报告、创建成果等材料存在影响示范项目验收和成果认定结论或冠名结果的造假行为的;

(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营期发生工程问题是由于建设期设计施工等原因直接造成的;

(四)部或创建主管部门判定撤销示范项目验收及创建成果结论或平安工程冠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经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激励机制,可将创建示范工作与信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工作挂钩。

第二十七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推动创建示范项目积极开展创建成果示范应用和经验做法转化推广。经济合理、成熟有效的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应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创建成果目录并定期更新,推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自主选择应用科学先进、经济适用的创建成果,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适时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技术研讨等方式,推动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宣传报道,充分运用新媒体等渠道宣传创建示范工作,营造良好创建示范工作氛围,有效提升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社会美誉度和公众认可度。

第三十一条  创建示范工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一、概述

项目工程概况、建设规模、投资及审批情况、建设工期及进展情况、参建单位等。

二、建设理念及内容

项目建设理念和管理目标,建设内容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所采用科学先进、经济适用的工艺工法、机械设备、检测方法等。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三、创建示范内容

(一)围绕行业发展现状、项目建设特点,分析工程质量安全关键问题。

(二)围绕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实施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等方面提出主攻方向。

(三)从工程设计、建造技术、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明确创建内容、实施路径、创建措施和责任分工。

(四)围绕提高施工安全管控能力,提出拟采取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完善平安工地建设机制等内容。

(五)阐述项目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实施计划,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和任务。

四、预期目标

提出创建示范工作预期指标,应当列明预期指标现状值和创建完成后达到的预期目标值。

五、预期成果推广前景和效益分析

提出创建示范工作预期成果,评估推广应用前景,进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六、保障措施

明确创建示范工作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团队、组织人员、技术、装备、资金投入等方面具体措施。

七、附件

技术问题清单:旨在收集创建示范过程中,以提升工程安全性、耐久性为目标,探索想解决但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包括所属类型、技术问题名称、内容简要描述等。

技术创新清单:旨在收集创建示范过程中,围绕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够在创建示范项目中解决并形成成果。主要包括所属类型、技术问题名称、创新技术成果描述等。

科研攻关清单:旨在收集创建示范过程中,针对提升工程全生命周期发展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需要通过科学研究原创性技术,解决工程具体“卡脖子”问题。主要包括所属类型、科研攻关名称、攻关方向、解决具体内容、预期成果。

所属类型:工程设计、建造技术、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 


附件2

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总结报告编制要点

一、创建示范工作总体情况

(一)创建示范工作完成情况。总结阐述创建示范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具体措施、经验做法等。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和实体质量情况进行评价(质量数据应以交工验收检测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抽检数据为准)。

(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评估分析实施方案确定的主攻方向和创建内容等完成情况、存在问题。

对实施方案变更调整及审批备案情况进行说明。

二、创建示范工作成果情况

创建示范工作成果简介,重点阐述创建成果研究及示范应用情况。

对照预期目标值评估完成情况,应当列明预期目标值、现状值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技术性能分析对比。

对于提升较为显著的工程实体质量指标,应系统总结相关管控措施和经验做法;对于实体质量指标未达到要求的,应阐述存在的问题。

三、成果推广前景和效益分析

(一)成果推广情况。重点阐述创建成果已进行推广应用情况以及未来推广应用前景。

(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重点阐述创建成果对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行业发展进步产生的重要影响,对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作用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效益。

四、建议

提出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的相关建议。

五、附件

《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成果及经验做法汇编》。


抄送: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人事教育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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