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269K/2020-6102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25日
- 标 题:
- 柳交规〔2020〕1号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市级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交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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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交规〔2020〕1号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市级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承运人责任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20〕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制定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制度的函》,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这项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市级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柳州市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市级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运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承运人责任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2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经许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的经营者,是指经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认定、提供的车辆有经营资质、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有预约响应服务协议、在固定的乡村场所悬挂或粘贴有预约响应式服务公示牌,实际承担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交经营者,是指采用城市公交延伸方式提供农村客运服务、享受城市公交燃油补贴的经营者。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主管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负责道路运输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与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与下达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内容、标准及用途
第六条 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自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补贴
1.开通农村客运班车补贴。参与建制村通客车实际运营的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每车每年按以下标准补贴:10座及以上的3000元,10座以下的2500元。
2.开通预约响应式服务补贴。以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的经营者,按每村每年2000元标准补贴。若两家或两家以上经营者在一个村同时经营以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则所有经营者平均分配补贴资金。
3.开通农村公交补贴。参与建制村通客车实际运营的农村公交经营者,按每车每年1000元补贴。
(二)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贴
按前项所列补贴标准计算的全年各项补贴总额,折算2个月的金额,作为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者11-12月的补贴。
第七条 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优先用于补贴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费,剩余部分可结合实际运营模式用于通建制村客车经营者购买农村客运车辆、购买车辆交强险费用、信息化运营、提供安全防护、通客车信息宣传、预约响应公示标牌制作安装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补贴时间、对象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补贴时间:2020年11-12月、2021年、2022年、2023年,次年申报及发放上年补贴。上级部门对申报及发放时间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九条 补贴对象为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的经营者、农村公交经营者(以下统称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者)。
第十条 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按当年度实际从事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车辆,如实填报农村客运班线通行建制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及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4)及相关说明材料,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上报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的经营者应当以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制村通客车子系统内登记的预约响应方式开通的建制村为依据,如实填报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及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4)及相关说明材料,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上报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农村公交经营者按当年度实际从事农村公交车辆,如实填报农村公交通行建制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及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4)及相关说明材料,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上报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者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详见附件4),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并报市道路运输机构,市道路运输机构审核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机构对上报数据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审核,填写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4)及相关说明材料,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后,抄报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客运服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公交每辆车每年仅限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领该项补贴。
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经营者,不予以补贴。
特殊情况:如在一年内由预约响应方式改为班车客运且符合申领条件的,按班车客运补贴办法执行;如在一年内由班车客运改为预约响应方式且符合申领条件的,按预约响应方式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和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的经营者按补贴标准分别如实填报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审核表(详见附件5),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送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后,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照各县(区)补贴额度将补贴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区)。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营者的补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具体工作由市道路运输机构审核实施)。
第十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机构对上报的资金发放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后,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分别按照补贴额度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有关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者账户。发放后填写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6)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组织填写上报广西农村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市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参照附件7)。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者应对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及时准确填报;应整理和保存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申报相关基础档案、运营台账与电子数据等资料,确保填报的运营时间数据有据可依、真实可靠;应单独设置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专用科目,反映财政对经营者的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以补贴款抵扣任何款项。
第十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机构要认真对建制村通客车的运输主体进行核查,确保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运作建制村通客车的经营者,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运输企业保持客运班线、公交的持续运营和预约车的有效响应。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指导督促,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申报、审核及发放工作;应加强对建制村通客车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并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预约车运输企业,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辖区内建制村通客车本级财政补贴办法,确保市与县区(开发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达到桂交运输发〔2020〕72号文件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的解释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附件:1. 年度农村客运班线通行建制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
2. 年度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
3. 年度农村公交通行建制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
4. 年度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5. 年度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审核表
6. 年度建制村通客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7. 年度广西农村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市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