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11 11:58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725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1229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市网约车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柳州市城区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的审批及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发改、物价、商务、公安、规划、工商、人社、税务、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以市场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经营者提前7天对调价内容进行社会公示。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除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依据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经营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原许可部门申请换证。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应当为其换有效期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在本市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应当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不超过三年;

(四)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40毫米,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6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5升;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公里;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有国家3C认证,并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内部设置网约车经营者及行业投诉监督电话;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标志、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

(八)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九)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加入网络平台,获取信息开展巡游出租汽车服务。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为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经营者应准确记录网约车累计行驶里程,每年将车辆里程数据报相关部门备案,并负责办理达到车辆报废年限或退出网约车运营条件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应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者需持有《柳州市居住证》;

(三)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为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运输证信息、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完成注销。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运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等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已登记的网约车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等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网约车经营者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应对参与平台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实际费用分摊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

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属于各方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盈利性经营服务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辖五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171231日起至20183 31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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