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机构行政职权目录——行政处罚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项目依据
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及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项目依据
柳州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及项目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项目依据
柳州市港航管理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及处罚项目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项目依据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及处罚项目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项目依据
法定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条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年8月28日 |
第八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年1月1日 |
第六条第二、三款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1月1日 |
第九条第二款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月1日 |
第七条第三款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3月15日 |
第五条第五项 |
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月30日 |
第四条 |
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9月25日 |
第五条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12月3日 |
第四条 |
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第一款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
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2年内投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3年内投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
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
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
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处罚种类:取消2-5年内投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第二款
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二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指定采购不合格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三)、(七)项、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二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制定,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
二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8月28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二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二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二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制定,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二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二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二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9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三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三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三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三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三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予以签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三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0年01月30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三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
三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三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四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及时报告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四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条
四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四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一)、(二)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四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
四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
四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四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四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五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五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五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2-5年内参加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五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五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五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所建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五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五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五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五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六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违反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六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六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作业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六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六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六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六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六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六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六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七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者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七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七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0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七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七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七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水路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制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修改,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09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七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制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修改,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09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七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09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七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09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七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未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制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修改,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八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制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修改,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09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八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垄断水路运输客、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7年12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制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修改,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09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八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更换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八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向社会公告水路旅客运输航线、停靠站点,或者擅自取消或者变更水路旅客运输航线、停靠站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八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倒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许可证件,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八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报废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八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八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托运或者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委托,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分支机构独立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制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修改,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制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修改,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八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八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所配备管理、海务及机务等专职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九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九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相关经营事项变更及安全事故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九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九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制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九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08月28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依据: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生效时间:2004年7月1日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先行移交市交通运输局的通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文号:柳政办(2010)69号,2010年生效)。
一、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二、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许可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强行招揽旅客、货物,或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二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二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二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二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二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种类: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二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处罚种类: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二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二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二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者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二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检测报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三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三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三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三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三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三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三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三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三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处罚种类: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四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四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处罚种类: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处罚种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四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四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四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四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四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五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五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五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五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五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五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五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五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五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主体名称:柳州市公路管理处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或设置龙门架、塔、杆、变压器等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第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立体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2005年12月1日生效)
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20.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二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二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二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二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二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二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制定机关、生效时间、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制定,2011年7月1日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七条,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条;《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条;《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四条;《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三、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主体名称:柳州市港航管理处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款;《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广西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规定》(广西港航监督局制定,文号:港监〔1996〕46号,1996年生效);《柳州市交通局对柳州是航务管理处的授权书》(柳州市交通局和航务管理处签署,1999年11月1日生效);《关于同意市交通局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文号:柳编〔2004〕75号,2004年生效);《柳江河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划转确认书》(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法制办公室2009年4月8日联合签署)。
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的;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二、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违反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危货港口作业资质
依据:《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二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二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二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二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者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二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人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二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经营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二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三万元以下
依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一万元以下
依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罚款:一万元以下
依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二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擅自设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万以上25万以下罚款;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1990年发布,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设定的处罚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公布,199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设立的处罚同上。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设立的处罚同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表述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水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同上,没有则按载重吨、客位情况处罚,最高额不超过25万
三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表述为“不按经营许可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难以确定的,按载重吨/客位及国内还是国际代理业务给予处罚,但最高额不超过20万。
三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从事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警告。
三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缴纳国家规定规费,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可暂扣许可证。
四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垄断货源,强行代理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四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转户,新户主未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难以确定的,按载重吨/客位及国内还是国际代理业务给予处罚,但最高额不超过25万。
四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持涂改、伪造或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新户主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许可正经、罚款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吊销涂改或伪造的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许可证件,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服务
处罚种类: 警告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警告
四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增加了警告
四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给予警告
四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增开航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变更停靠站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或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给予警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五)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五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
处罚种类:警告并没收非法收入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五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罚款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没收非法收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没收非法收入
五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报表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警告
五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址、更名、更换法人代表不按照规定办理报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报废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托运或者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委托;为无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五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独立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表述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未按照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未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并且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或其职责发生变化;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条例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的,未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并且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撤销经营资质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六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从事经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200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不履行备案手续;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六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
处罚种类: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有通航条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工程设施建设影响通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
处罚种类: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拦河闸坝;逾期不拆除拦河闸坝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岩石或者沙卵石河床的航道上建设桥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过)河建筑物,在建筑物轴线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
处罚种类: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
处罚种类: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可以处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四)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 (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4月1日实施);《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柳编【2009】53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2009年4月17日印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交请【2008】81号文关于设立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请(2008年4月29日印发)。
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指定采购不合格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三)、(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实施)。
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
处罚种类:警告
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予以签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处罚种类: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及时报告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二)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三、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六、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七、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九、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十、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1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一、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2-5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对监理单位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