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一、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6月3日,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桂BJ**59重型自卸货车从来宾市象州县石龙镇锦象水泥厂载运熟料往柳州市柳城县,途经G209线K3341+100柳兴超限检测站,被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查获,经检测车货总质量114.86吨,超出国家标准83.86吨,超限率为270.52%;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相关手续。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此,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06月22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2024年1月和5月,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同样因出现“百吨王”车辆,被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行立案查处,此次是该公司一年内第三次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查。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在整改期内未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了整改。
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严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经责令消除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给予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柳州市宝笛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06月18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柳州市宝笛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4年1月至3月期间,柳州市宝笛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BF**39、桂BY**63、桂BD**09货车因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上述车辆被查处时,车货总质量均超过100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此,柳州市宝笛运输有限公司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此次是该公司一年内第一次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查。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在整改期内未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了整改。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柳州市宝笛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柳州市宝笛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经责令消除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给予柳州市宝笛运输有限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