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4-04-18 16:05   

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日,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官某某驾驶桂BH***0重型自卸货车在博白县双旺镇周旺村鑫瑞石场往冠兴搅拌站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1起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员官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BH***0重型自卸货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公里/小时,实际时速:62公里)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实载67480千克,核载15370千克),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2023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发现公司没有对桂BH***0事故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事故车辆2023年7月、8月、9月、10月的GPS动态监控记录台帐,发现涉事驾驶员在7-10月期间共有疲劳驾驶报警记录39条次,但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相关隐患。

【处置结果】给予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

1.对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星辰的2024年1月11日询问笔录1份;2.对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星辰的2024年1月11日现场笔录1份;3.对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文员王群的2024年1月11日询问笔录1份;4.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5.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治制度复印件1份;6.李星辰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李星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任命书复印件1份7.王群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任命书复印件1份8.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1份;8.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对桂BH***0(7-10月份动态监控)复印件1份;9.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10.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工作总结1份;11.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复查记录表;13.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安全隐患排查表2份;14.调查询问视频。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经责令消除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给予当事人广西腾图运输有限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经验和启示】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每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给身体和精神及家属精神带来的痛苦不是能用经济价值衡量的。通过经济处罚手段对生产经营者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安全生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含糊,如果纵容和放任安全违章,纵观历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当事人存在侥幸的心理或疏忽违章造成的,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甚至是惨重的损失和痛苦。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本行业稳定。


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在G78汕昆高速公路柳州往宜州方向K954+480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明宝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整改期过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然未改正,遂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但是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依然在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存在拒不执行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处置结果】提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予以关闭;吊销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抄送柳江区行政审批局,告知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注销并收回该公司名下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议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限制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韦明宝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抄送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主要证据】1.桂柳交综(江)罚〔2023〕176 号处罚决定书;2.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部分车辆信息截图;3.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的证明1份;4.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5.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明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6.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决定,整改期过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然未改正,遂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但是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依然在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存在拒不执行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问题。

【经验和启示】针对该企业“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事故隐患突出、违法行为恶劣的行为,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对广大运输企业能够起到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强力督促了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