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4-04-11 11:05   

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05日上午11时许,驾驶员陈显华驾驶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桂BY***1重型自卸车载运砂石在梧州市藤县同心镇深塘村与对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对方拖拉机上两名人员当场死亡。2024年1月9日09时45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人员对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共有营运车辆191辆,从业人员204人(其中公司管理人员和文员13人,驾驶员191人)。根据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原因显示,拖拉机驾驶员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不靠右行驶是造成此处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桂BY***1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装载质量超过核载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执法人员抽查了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在2023年对事故车辆桂BY***1以及桂B7***8、桂BH***3、桂BG***6、桂BJ***2等5台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发现公司仅在2023年5月10日对桂BH***3开展了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记录,其余4台车无相关隐患排查记录;抽查事故车辆桂BY***1在2023年8月、9月、10月的车辆GPS动态监控报警记录,发现该车8月份的疲劳报警记录有14条、9月份的疲劳报警记录有14条、10月份的疲劳报警记录有15条,驾驶员连续存在严重疲劳驾驶的情况。综上,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经过复查,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对涉案驾驶员、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内部罚款处罚,对事故车辆桂BY***1以及桂B7***8、桂BH***3、桂BG***6、桂BJ***2等5台车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

【处置结果】给予当事人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

1.对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柯明霞的2024年1月9日询问笔录1份;2.对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柯明霞的2024年1月9日现场笔录1份;3.对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覃玉燕的2024年1月9日询问笔录1份;4.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5.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垠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6.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覃玉燕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7.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柯明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8..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1份;9.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对桂BY***1(8月动态监控表);10.复查记录表1份;11.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桂 BY***1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决定;12.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表;13.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安全隐患排查表2份;14.调查询问视频。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经责令消除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给予当事人柳州市喜运运输有限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经验和启示】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每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给身体和精神及家属精神带来的痛苦不是能用经济价值衡量的。通过经济处罚手段对生产经营者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安全生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含糊,如果纵容和放任安全违章,纵观历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当事人存在侥幸的心理或疏忽违章造成的,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甚至是惨重的损失和痛苦。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本行业稳定。


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2日19时30分,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韦昌强驾驶桂BV***0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0挂挂车装载沙子从广东省共和镇开往恩平镇,当车辆正常行驶至广东省恩平镇G25国道时,相向行驶的电动摩托车突然左转,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2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01月23日10时12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3年11月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分析》转办意见,对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1、根据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韦昌强驾驶(桂BV***0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机动车制动不合格,驾驶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公司提供的2023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未发现公司对事故车辆桂BV***0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2023年11月12日该车无动态监控轨迹,出车前该公司未对该车合法装载进行检查,导致桂BV***0该日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运输的结果。综上,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限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了桂BV***0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维修了车辆GPS,并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置结果】给予当事人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1.对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健萍的2024年1月23日现场笔录1份;2.对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健萍的2024年1月23日询问笔录1份;3.对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谭龙腾询问笔录1份;5.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6.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份;7.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8.桂BV***0车辆行驶轨迹1份;9.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复查记录表1份;11.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12.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BW***0车辆安全隐患检查表1份;13.调查询问视频。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经责令消除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虽然当事人被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后,开展了桂BV***0重型半挂牵引车隐患排查工作,维修车辆GPS,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但此次桂BV***0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当事人的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故当事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落实到位,造成了不良后果,给予当事人柳州市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人、车、路、环。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安全四大因素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管作用。特别是随着智慧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控技术的结合应用,以及车辆安全智慧主动防御系统的应用,先进车辆装备技术的创新,极大地提升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本质安全。

【经验和启示】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的位置和行驶路线,可以随时纠正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确保车辆安全十分重要;处罚是为了督促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