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来宾市佳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基本案情】2024年01月10日13时03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市城站路龙屯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郑有宁驾驶桂GP***3中型客车正在从事班线客运,该车经营业户为来宾市佳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线路为柳州汽车总站至忻城县,该车在批准的配客站点上客1人,检查时实际载客5人,经询问郑有宁得知,其余4名乘客是在文笔路上车,郑有宁根据站内票价向站外上车的4名乘客收取运费,桂GP***3中型客车在文笔路无批准的配客站点。
【处置结果】给予当事人来宾市佳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1.对来宾市佳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郑有宁的询问笔录1份;2.对来宾市佳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郑有宁的现场笔录1份;3.道路客运班线线路信息表(复印件)1份;4.柳州汽车总站结算凭证(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视频;6、驾驶员郑有宁从业资格照片1份;7、桂GP***3中型客车道路运输证照片1份;8、驾驶员郑有宁广西运政系统查询信息1份;9、桂GP***3中型客车广西运政系统查询信息1份。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鉴于涉案企业本年度初次违法,但当事人对站外上车的乘客未落实安检与实名认证制度。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 给予当事人来宾市佳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班线客运具有起讫点、途径站点明确的特点,但部分班线客运经营者为了增加收入,在途经路线随意停靠揽客,不仅对乘客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还对沿线交通、其他合法班线经营者造成影响。
【经验和启示】客运班车站外停靠、随意揽客,不仅耽误乘客行程,而且站外上客点一般位于城市主干道路等交通繁忙区域,易阻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引发交通事故。同时,中途上车人员、行李未经过安检,存在安全隐患,对行车和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站外上车的乘客因未持有有效乘车票据,在发生司乘纠纷时也将面临维权难问题。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班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
广西凯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01月29日10时23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州东高速公路出口旁对徐宁驾驶的桂ND***2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徐宁为广西凯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桂ND***2大型普通客车已办理包车牌(编号:N0***008),徐宁驾驶桂ND***2大型普通客车从广西钦州出发到湖北荆州,包车合同上包车人为广东烽丞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检查时,车上共有21名乘客,车上乘客分别在钦州、南宁、柳州上车,在钦州上车的3名乘客每人收取260元车费、从南宁上车的16名乘客每人收取240元车费、从柳州上车的2名乘客每人收取200元车费,车上乘客均不是包车人广东烽丞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联系的乘客。
【处置结果】给予当事人广西凯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1.广西凯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徐宁现场笔录1份;2.广西凯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徐宁询问笔录1份;3.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照片1份;4.桂ND***2大型普通客车的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1份;5、驾驶员徐宁的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1份;6、广西凯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1份;7、桂ND***2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徐宁从业资格证照片1份;8、桂ND***2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和驾驶员徐宁驾驶证照片1份;9、调查询问视频。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
【焦点问题】旅游客车异地经营属于违规经营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当地的旅游客运市场,造成旅游客运市场混乱,影响了当地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另一方面,这类车辆的安全监管很难到位,造成安全管理脱节从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是交通运输执法的重点。
【经验和启示】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包车客运性质不同于班车客运,运输的旅客需要签订包车合同以保障合法权益,中途上车的旅客不在包车合同保障范围内,一旦发生事故或其他意外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执法人员提醒所有道路旅客经营者要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