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7日14时00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太路和平小学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覃培彦驾驶桂M2**82中型客车正在从事班线客运,该车经营业户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运行线路为柳州汽车客运服务站至环江汽车总站客运服务站,经查,该车在批准的配客站点上客7人,执法人员检查时车上实际载客12人,经询问覃培彦得知,其余5名乘客是在新时代商业广场路段上车,覃培彦向这5名乘客每人收取75元运费,桂M2**82中型客车在柳州汽车客运服务站至柳太路和平小学路口沿线无批准的配客站点。
【处置结果】给予当事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1.对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驾驶员覃培彦的询问笔录1份;2.对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驾驶员覃培彦的现场笔录1份;3.道路客运班线线路信息表(复印件)1份;4.柳州汽车总站结算凭证(复印件)1份;5.柳州飞鹅综合客运站结算凭证(复印件)1份;6.调查询问视频。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鉴于涉案企业本年度初次违法,但当事人对站外上车的乘客未落实安检与实名认证制度。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给予当事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班线客运具有起讫点、途径站点明确的特点,但部分班线客运经营者为了增加收入,在途经路线随意停靠揽客,不仅对乘客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还对沿线交通、其他合法班线经营者造成影响。
【经验和启示】客运班车站外停靠、随意揽客,不仅耽误乘客行程,而且站外上客点一般位于城市主干道路等交通繁忙区域,易阻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引发交通事故。同时,中途上车人员、行李未经过安检,存在安全隐患,对行车和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站外上车的乘客因未持有有效乘车票据,在发生司乘纠纷时也将面临维权难问题。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班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
柳州市云迅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4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违法超四次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和已结案车辆》表,对柳州市云迅运输有限公司桂BY**72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执法调查,经查,桂BY**72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在2023年6月3日、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29日途经国道G209线K3346+300柳江区穿山芳塘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存在超限运输问题而受到我局处罚。桂BY**72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18年9月3日,该车经营业户为柳州市云迅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一年内,桂BY**72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运输共计4次。
【处置结果】对柳州市云迅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桂BY**72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1.现场笔录;2.柳州市云迅运输有限公司代理人询问笔录;3.广西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系统查询截图;4.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5.柳州市云迅运输有限公司为代理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6.道路运输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单4份。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焦点问题】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源头治超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管理,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和监管力度,合法装载、合法运输,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发生。
【经验和启示】货车违法超限运输会严重干扰车辆制动和操控,极易导致制动失效、轮胎开裂等严重后果,危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超限运输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标准,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公路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寿命,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各位货车司机及各相关企业务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超限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