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来源: 市交通运输文档组  |   发布日期: 2023-06-28 11:05   

柳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超限

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3日,柳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崔XX驾驶桂BYXXXX黄牌3轴重型普通货车从柳江区穿山镇载运铅粉往柳州市柳江区三千村,途经G209线3346+300路段时,被柳江区穿山芳塘不停车检测点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车货总质量为28.29吨,车型限重25吨,超出国家标准3.29吨,超限率为13.18%,经查,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相关手续。

经执法支队调查核实,柳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处置结果】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支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柳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1.桂BYXXXX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单;2.桂BYXXXX驾驶员崔XX询问笔录;3.柳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驾驶员XX的授权委托书4.桂BYXXXX穿山芳塘不停车检测点电子检测系统拍摄图片;5.第三方计量检定机构给穿山芳塘不停车检测点电子检测系统出具的检定证书;6.调查询问视频。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焦点问题】

交通运输市场广泛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超限车辆的登记经营业户往往与车辆实际控制人不同,但本案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即道路运输证登记的经营业户,目的是倒逼取得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起对挂靠车辆的管理监督责任。

【经验和启示】

运输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对驾驶员、车辆、公路、其他道路参加者都有危害或风险,超限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制动性能下降,极易发生严重后果。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车辆限制运载重量装运货物,勿着眼于利益从事超限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