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2 10:11   

为进一步加大对无证非法营运“黑出租”“黑网约车”的打击力度,整治出租汽车行业违规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非法营运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PART.01

案例一
案件情况


2025年09月19日08时40分,柳州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对驾驶员韦某驾驶桂BD***09网络出租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韦某驾驶桂BD***09网络出租车在柳南区流山镇招揽6名乘客上车,目的地是柳州市市区。其中:1名乘客从流山镇上车去往柳州市西环路,1名乘客从洛满镇上车去往柳州火车站,1名乘客从洛满镇上车去往柳州柳铁中心医院,1名乘客在洛满镇上车去往柳州柳铁中心医院,上述4位乘客均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了10元费用;另有2名乘客未配合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

经调查,韦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桂BD***09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输证

处理情况


韦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已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韦某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PART.02

案例二
案件情况


2025年09月26日14时16分,柳州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昊天酒店门口路段对驾驶员覃某驾驶桂G0***2网络出租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覃某驾驶桂G0***2网络出租车在火车站景泰酒店门口,通过电话联系招揽2名乘客上车,目的地是象州县马坪镇,约定每人收取40元的费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

经调查,覃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桂G0***2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输证

处理情况


覃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已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覃某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重提醒: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营运。广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守法经营底线,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运输市场秩序。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了您和家人的出行安全,请自觉抵制“黑车”拒乘“黑车”,选择合法经营的客运车辆出行。如发现非法营运行为,可及时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举报,共同营造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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