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5-07-30 11:25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文明的流动窗口,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为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便捷,提升群众出行品质,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深入开展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对近期查处的4起典型违规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一:拒载

案例情况:2025年7月19日07时35分许,市民在香兰公交站计划搭载桂BD**705巡游出租汽车(车属公司:广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到柳钢医院,驾驶员潘某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搭载乘客。

处理情况: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案涉车辆车载视频,并对涉案驾驶员进行询问后确认市民的反映属实,已依法对驾驶员潘某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绕道

案例情况:2025年6月14日18时05分左右,柳州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驶该公司桂B**7253巡游出租汽车从柳州市火车站东出站口搭载乘客到白莲机场,途经柳石路,运营里程为17.9公里,到达目的地后计价器显示运费66.2元,驾驶员收取乘客运费65元,乘客认为驾驶员故意绕路。

处理情况: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案涉车辆计程计价数据、GPS轨迹信息、车载视频,通过网络地图路线测量比对、并对涉案驾驶员罗某进行询问后得以确认,案涉乘客行程的合理线路为柳州市火车站东出站口—白莲大道—白莲机场,里程约为14.8公里,里程比罗某实际行驶路线(柳州市火车站东出站口—柳石路—白莲机场)少3.1公里,里程差率为20%,乘客反映的问题属实,已依法对罗某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在火车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案例情况:2025年5月9日11时37分许,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韦某某驾驶桂B**7318巡游出租汽车(车属公司:柳州市国联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火车站东广场出租车落客区(非巡游出租汽车指定候客区)存在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问题。

处理情况:办案人员通过调取现场录像、对韦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确认了相关情况,已依法对韦某某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案例情况:2025年6月15日19时09分许,乘客计划从桂中大药房(潭西店)搭载桂B**9637网约车到柳州市第二十八中学,但驾驶员未按照指定时间到约定地点提供网约车服务。

处理情况: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案涉行程订单、案涉车辆轨迹信息、核查车内录音,并对涉案驾驶员韦某某进行询问后确认乘客反映的情况属实,已依法对韦某某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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