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非法营运典型案例曝光
为进一步加大对无证非法营运“黑出租”“黑网约车”的打击力度,整治出租汽车行业违规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查处非法营运违规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一情况:2025年05月15日07时30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洛东公路对驾驶员覃某东驾驶桂BDQ48*8小型轿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 覃某东驾驶桂BDQ48*8小型轿车在柳州市融安县沙子乡古益村招揽4名乘客上车,目的地是柳州市工人医院,当事人对其中一名乘客收取运费30元,商议抵达后支付。车辆所有人是凌某梅,覃某东当场不能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系统查询无桂BDQ48*8车道路运输证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信息。
处理情况:办案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并对涉案驾驶员和车上乘客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依法对驾驶员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情况:2025年06月05日09时30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柳太路太阳村镇新圩村民委员会对驾驶员蒙某田驾驶桂BDA27*9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 蒙某田驾驶桂BDA27*9小型普通客车在流山镇招揽7名乘客上车,目的地是柳州市,车上共有7名乘客(其中1名是未成年儿童)。与车上5名乘客约定分别以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收取运费10元/人。车辆所有人是韦某康,韦某康对此次运输不知情。蒙某田当场仅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系统查询无桂BDA27*9车《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信息。
处理情况:办案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并对涉案驾驶员和车上乘客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依法对驾驶员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情况:2025年06月10日10时50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太阳村镇新圩村民委员会对驾驶员覃某波驾驶桂BDJ53*6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 覃某波驾驶桂BDJ53*6小型普通客车在洛满镇招揽6名乘客上车,目的地是柳州市,车上共有6名乘客;其中与5名乘客分别以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收取运费10元/人。车辆所有人是覃某波,覃某波当场仅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系统查询无桂BDJ53*6车道路运输证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信息。
处理情况:办案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并对涉案驾驶员和车上乘客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依法对驾驶员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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