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交运〔2024〕143号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
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道路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市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桂财工交〔2022〕116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4〕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补贴资金的申报、标准核定与分配工作,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数据收集、汇总、整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分配方案或者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二、补贴资金
自治区下达我市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共计1959.03万元,其中费改税补贴资金476.88万元,涨价补助补贴资金1482.15万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费改税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涨价补助补贴资金用于通建制村客车运营补助和支持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
三、费改税补贴资金的分配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合法营运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从事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
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具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是指城市公交线路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村镇的城市公交企业,具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不重复享受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助。
农村客运车辆指在农村地区运行的公共汽电车和持有道路运输证、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
(二)申报、审核及补贴标准的确定
为保持补贴申报分配政策的延续性,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申报发放原则与2022年度相同,按座位数分月计算申报。运营时间根据车辆实际运营情况以年度自然月为单位计算时间,共12个月。具体车辆运营时间计算方法为: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1个月计算;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的,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0.5个月计算。运营期间发生车辆变更的,变更当月不得叠加计算运营时间,变更当月相关车辆的运营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车辆年内运营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1.申报与审核
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申报数据,并审核、汇总,填写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汇总表(详见附件1、2),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填写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汇总表,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
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经营者,不予以补贴。
2.补贴标准的确定
补贴标准(元/座·月)=下达补贴资金总数/∑[车辆座位数×营运时间(月数)]
根据已上报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汇总得出2023年全市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运营座位月数合计为186,016.5座·月。
补贴标准=4,768,800 ÷186,016.5 ≈ 25.636435(元/座·月)。
(具体分配金额见附件5)
四、涨价补助补贴资金的分配
(一)通建制村客车运营补助,按照上年水平456.14万元,根据各县(区)通客车建制村数量占比切块分配下拨,直接补贴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具体分配金额见《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用于通建制村客车运营补助资金分配表》(附件6)。
(二)余下1026.01万元,根据2023年全市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运营座位月数平均分配,用于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
补贴标准(元/座·月)=下达补贴资金总数/∑[车辆座位数×营运时间(月数)]
根据已上报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汇总得出2023年全市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运营座位月数合计为186,016.5座·月。
补贴标准=10,260,100 ÷186,016.5 ≈ 55.156935(元/座·月)。
(具体分配金额见附件7)。
五、发放程序
(一)本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分配方案报至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
(二)费改税补贴资金的发放
市本级、五县及柳江区资金均由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代发。五县及柳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发放材料(详见附件3、4)的收集和审核,督促辖区企业及时将资金发放至经营者,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市本级相关工作由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
(三)涨价补助补贴资金的发放
市本级资金(不含柳江区)由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发放。(详见附件8)
五县及柳江区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县(区)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本方案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分配方案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至辖区相关企业。
(四)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按照标准向实际经营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全额发放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和预约响应方式开通建制村客车经营者应对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及时准确填报;应整理和保存补贴资金申报相关基础档案、运营台帐与电子数据等资料,确保填报的运营时间数据有据可依、真实可靠;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以补贴款抵扣任何款项。
(二)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要督促企业按时、如实上报相关材料,并认真审核,及时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运营的客运经营者,加强后续督促指导。
(三)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客运补贴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部门应分工协作,压实责任,共同指导督促,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补贴申报、审核及发放工作;应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并配合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
2.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3.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发放审核表
4.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发放登记表
5.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费改税补贴资金分配表
6.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用于通建制村客车运营补助资金分配表
7.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涨价补助补贴资金分配表
8.市本级(不含柳江区)涨价补助补贴资金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