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 1月修订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 市交通运输文档组  |   发布日期: 2021-03-16 16:30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因机构改革及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局2018年印发的《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再次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专责小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地址:柳南区航惠路1号,电话:0772-2861537,联系人:覃瑜姗,邮箱:lzjtzjz@sina.com,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修改条款具体如下:

一、正文中所有“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均改为“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均改为“直属负责公路事务的机构”;“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均改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删除涉及水运工程的信用评价细则内容。

三、第二条第二段“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修改为“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

四、第三条第一段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公路工程〔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国省干线项目、地方路网项目、农村公路项目、高速公路出入口及连接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等,下同〕建设活动,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广西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五、第四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六、第六条第五段修改为“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行为进行县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市级平台公司或其他由市交通运输局直管且由其直接监督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按县级综合评价公式计算,下同。”。

增加“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监督工作,以及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工作。”作为第六段。

删除第六条原文最后一段“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负责对所管辖的柳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项目(含城区负责实施的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

七、第九条第(二)点修改为“(二)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完成对上一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的评价审核,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并于1月底之前将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专责小组。”

八、第十三条“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修改为B级:70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 ≤X≤75分,信用较差;”修改为C级:60分 ≤X≤70分,信用较差;”。

第(一)点修改为“(一)同一监理企业(获奖励加分的企业除外)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能超过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第(二)点修改为“(二)同一监理企业(获奖励加分的企业除外)的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有低于70分的,市级综合评价不再采用加权评分,直接按以下标准确定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点第“1.”修改为1.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在60~70分(含60分,不含70分)之间的,该监理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C级。”。

九、第十四条增加投标行为评价作为第(一)点,原文中各小点序号后移一位。“(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业主(或招标人)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要在十五天内对所有参与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审查,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扣分,经投标单位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并将评价结果按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分别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被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质疑,并经查实被质疑项目的投标过程存在失信行为的,在查实当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对该投标行为评价进行追溯评价扣分,评价结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第(二)点履约行为评价增加“项目业主应于每季季末将项目信用管理台帐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最后一段。

第(三)点修改为“(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点修改为“(四)县级综合评价。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对项目业主上报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完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其他行为评价,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3)。”。

第(五)点中“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对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上报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对上报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第(五)点增加奖励加分内容,并分三段表述。其中加分内容如下:“(六)奖励加分。专责小组成员在市级综合评价初步得分基础上,依职责对在柳州市(含市辖各县区,下同)注册、在柳州市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表彰奖励或为柳州市经济做出贡献、参与当年度信用考核并有评价得分及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提出奖励加分。其中:三年内在柳州市所承揽工程项目获得表彰奖励的监理企业的加分依据及加分建议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提出;当年度在柳州市纳税的监理企业的加分依据及加分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财务与内部审计科负责提出(加分标准和计算规则详见附件4)。原则上,每个企业可获得的最大奖励加分值为20分(按规则计算加分值超20分的,按20分计)。符合加分条件且市级综合评价基础分对应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可获得按规则计算所得奖励加分值(不超过20分)满额加分;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可直接定为C级的企业,所获得额外奖励加分应减半(最大奖励加分为10分);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直接定为D级或年度动态评价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不予加分。奖励加分结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总,并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企业所获得市级综合评价基础分与奖励加分累加后,总分超100分的,市级综合评价分按100分计。”

十、第十九条第一段修改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柳州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在柳州市注册且评价年度在柳州市年度纳税额达或超200万元的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可提升一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

十一、第二十条第一段修改为“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监理企业应具有全国、广西或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若监理企业首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可到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向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监理企业申请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时,须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填写《柳州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删除原文如下内容:

(一)登记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并经年审合格。

(二)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现场办理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时须同时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以便现场查验。

(三)每位委托代理人只能负责一家企业的登记。

(四)办理登记需要提交有效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上材料的原件备查。

(五)企业基本情况有变更的,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带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现场登记。”

十二、第二十一条第(一)点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监理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及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第(二)点修改为“(二)其他监理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结果确定(两者同时具有,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无注册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删除原文最后一段“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时,应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报送基本情况表,由专责小组审核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

增加“(五)在柳州市注册且上年度在柳州市纳税额达或超200万元的监理企业,申请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时,可在原套用等级的基础上提升一级,原套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外。”

十三、第二十四条“(一)同一监理企业有省、市两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两者相比较低的信用评价等级。”修改为“(一)同一监理企业具有全国、广西及柳州市多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投标活动中应采用最低的信用评价等级。”

十四、增加第三十三条 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可参照本细则实施辖区公路工程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

十五、增加附件4《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奖励加分标准和计算规则》,其他附件序号后移。

十六、附件5表格及填表说明中包含“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字样做相应修改。表格中“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职称证编号”栏目修改为“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号”。调整“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近2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近2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监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应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文件)”等栏目。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316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工程监理

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2021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地评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公路工程〔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国省干线项目、地方路网项目、农村公路项目、高速公路出入口及连接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等,下同〕建设活动,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广西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凡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监理企业应取得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所成立的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进行通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柳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或接受项目业主直接委托、承担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市级信用评价;按规定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指市级信用评价,下同)的其他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行为进行县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市级平台公司或其他由市交通运输局直管且由其直接监督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按县级综合评价公式计算,下同。

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监督工作,以及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通报材料(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柳州市辖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1日起,至项目完工或当年12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1,从每年11日起,至项目完工或当年1231日止。

信用评价工作时限:

(一)每年1月上旬,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

(二)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完成对上一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的评价审核,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并于1月底之前将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专责小组。

(三)每年2月上旬,专责小组完成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汇总,以及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补充评价材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初步拟定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示。

(四)每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完成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及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评价年度内,对尚未开工、或建设单位原因处于停工状态、或开工建设不足3个月内(合同工期小于6个月除外)的合同段或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其履约行为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1.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县份及柳州市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及信用差,分别用AAABCD表示,同一等级不再进行细分。各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 ≤X≤70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一)同一监理企业(获奖励加分的企业除外)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能超过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二)同一监理企业(获奖励加分的企业除外)的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有低于70分的,市级综合评价不再采用加权评分,直接按以下标准确定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1.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在60~70分(含60分,不含70分)之间的,该监理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C级;

2.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该监理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业主(或招标人)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要在十五天内对所有参与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审查,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扣分,经投标单位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并将评价结果按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分别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被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质疑,并经查实被质疑项目的投标过程存在失信行为的,在查实当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对该投标行为评价进行追溯评价扣分,评价结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监管部门、机构的抽检、督查结果,项目业主对承建项目各合同段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履约行为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由项目业主组织,可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机构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即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

同时项目业主和行业监管部门、机构应结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业主应于每季季末将项目信用管理台帐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县级综合评价。柳州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项目管理(监督)权限对项目业主上报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完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其他行为评价,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3)。

(五)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基础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对各单位上报的公路监理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收集、汇总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行为的补充评价材料(如有),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基础分(计算公式见附件2)。

(六)奖励加分。专责小组成员在市级综合评价初步得分基础上,依职责对在柳州市(含市辖各县区,下同)注册、在柳州市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表彰奖励或为柳州市经济做出贡献、参与当年度信用考核并有评价得分及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提出奖励加分。其中:三年内在柳州市所承揽工程项目获得表彰奖励的监理企业的加分依据及加分建议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提出;当年度在柳州市纳税的监理企业的加分依据及加分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财务与内部审计科负责提出(加分标准和计算规则详见附件3)。原则上,每个企业可获得的最大奖励加分值为20分(按规则计算加分值超20分的,按20分计)。符合加分条件且市级综合评价基础分对应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可获得按规则计算所得奖励加分值(不超过20分)满额加分;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可直接定为C级的企业,所获得额外奖励加分应减半(最大奖励加分为10分);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直接定为D级或年度动态评价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不予加分。奖励加分结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总,并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企业所获得市级综合评价基础分与奖励加分累加后,总分超100分的,市级综合评价分按100分计。

(七)提出公路监理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审核、评分结果、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送专责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八)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初定和公示。专责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初步拟定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专责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诉进行审议,确认合理的,予以采纳,修订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修订后的结果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重新计算;确认不合理的,向申诉企业书面阐明不予采纳其申诉意见的理由。

(九)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或修订后的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正式下文确认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本年度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市级信用评价阶段,专责小组可以根据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柳州市公路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履约行为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不诚信行为进行追加扣分(按年度内抽检次数加权计算)。对于达到降级或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监理企业,由专责小组报领导小组予以审定、确认。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当月或次月即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获奖励加分的企业除外。

1年内,监理企业仅在1个县从业的,当年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获奖励加分的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1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8项行为的,在任1年内每发生1次,其在全市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十八条对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项目业主及负责行业监管部门、机构发现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1年。

被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在柳州市从事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年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或经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核实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从认定、核实之日起,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3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的监理企业当年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柳州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在柳州市注册且评价年度在柳州市年度纳税额达或超200万元的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可提升一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下一年度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下一年度其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

第二十条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监理企业应具有全国、广西或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若监理企业首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可到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向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监理企业申请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时,须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填写《柳州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二十一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并申请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的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监理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及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其他监理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结果确定(两者同时具有,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无注册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三)在2个以上省(市、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直接定为D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五)在柳州市注册且上年度在柳州市纳税额达或超200万元的监理企业,申请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时,可在原套用等级的基础上提升一级,原套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和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监理企业基本信息实行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1次。招标人、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如有需要的,可以发函查询。

第二十三条 公路监理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四条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被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连续3年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将依法查处、重点监管。

招标人、项目业主在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招标或直接委托、发包时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并应在监理业务招标投标、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执行以下规定:

(一)同一监理企业具有全国、广西及柳州市多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投标活动中应采用最低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项目业主发现参与投标或拟直接委托的监理企业无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或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项目业主、招标人应及时函询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并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的监理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准。(与第二十条对应)

(二)对有从业行为且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公路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金。

对有从业行为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2.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金。

(三)对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本评价年度内参加投标活动时,每个县当年度内只可接受1个标段(合同段)的投标。

(四)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3年内不能在柳州市承接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


  1.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七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1.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2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九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公路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工程监理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本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4年。

第三十二条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直属负责公路事务的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监理工程师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要责令招标人或项目业主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1.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可参照本细则实施辖区公路工程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8115日印发的实施细则(柳交质监〔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4.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奖励加分标准和计算规则

5.柳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监理企业

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 价

内 容

失信行为

代码

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或

扣分标准

投标行为

JJX101001

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直接定为D

JJX101002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直接定为D

JJX101003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5/












履约行为

























履约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JJX101004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直接定为D

JJX101005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直接定为D

JJX101006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直接定为D

JJX101007

在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2人死亡或6人以上受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30分∕次

JJX101008

在发生1人死亡或3-5人受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20分∕次

JJX101009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20分∕次





质量

、安全生产、环保

监理





JJX101010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15分∕次

JJX101011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0分∕次

JJX101012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10分∕次

JJX101013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发生2人以上轻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15分∕次

JJX101014

工程项目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8/

JJX101015

工程项目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3/

JJX101016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5/

JJX101017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5/

JJX101018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5/

JJX101019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5/

JJX101020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5分∕类·

JJX101021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3/·

JJX101022

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3/

JJX101023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2/·

费用监理

JJX101024

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的

5/

进度监理

JJX101025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3/


JJX101026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10分∕人次

JJX101027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5分∕人次

JJX101028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5分∕人次

JJX101029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5分∕人次

JJX101030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5/人次


JJX101031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

每少1人,扣5/人次

JJX101032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5分∕人次

JJX101033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

3/

JJX101034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3分∕次

JJX101035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三个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2/人次



其他行为










JJX101036

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直接定为D

JJX101037

被交通运输部或区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直接定为D

JJX101038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发现1次,在全市信用等级降一级

JJX101039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复查、定期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2/人次

JJX101040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

JJX101041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15分∕次

JJX101042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15/

JJX101043

被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8/

注:

  1JJX101006JJX101007JJX10108JJX10109JJX101012JJX101013JJX101016,应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2JJX101014,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情况见《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重大隐患)指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

3JJX101018,“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是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次。

4JJX101020,“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

   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

   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

   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

   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

   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     

5JJX101021,“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和书面确认。未按上述程序实施的,扣3/·次,“项”指的是按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分项。

6JJX101023,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扣2/·次,“项”指的是按照监理日志、巡视和旁站分项。

  7JJX101029,“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扣5/人次;

2)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施工监理期每变更一次扣2/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3)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3)条累加扣分。

8JJX101031,“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指监理工程师在中标企业从业登记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50%时,每少1人扣5/次,不够1人按1人扣分计算;登记在中标企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大于等于总人数50%时不扣分。

9JJX101035,“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三个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中从业的”:指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三个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中兼职的,扣2/人次,但其中有暂停施工的项目除外。

10JJX101040,“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监理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人员业绩等,经查实,存在虚假的,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上扣3/次。

11JJX101041JJX101042JJX101043,被省级或地(市)或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或地(市)或县(区)级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当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涉及标准中其他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12.关于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做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附件2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1

JJX102001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24/

2

JJX102002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30/

3

JJX102003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30/

4

JJX102004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30/

5

JJX102005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25/

6

JJX102006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0/

7

JJX102007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1015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8

JJX102008

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

15/

9

JJX102009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24/

10

JJX102010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20/

11

JJX102011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15分∕次

12

JJX102012

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15分∕次

13

JJX102013

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

10/

14

JJX102014

被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15/

15

JJX102015

出借资格证书的

15/

16

JJX102016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10分∕次

17

JJX102017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

10分∕次

18

JJX102018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5分∕次

19

JJX102019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5分∕次

:

   1JJX102004JJX102010JJX102013的相关说明参见《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注1

  2JJX102008,“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以及在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扣12分∕次。

  3JJX102009JJX102014,“被省级或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标准中其他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4JJX102015,“出借资格证书的”: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事宜的行为,应扣6/次。       

5JJX102017,“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是指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在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网站“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系统”中进行了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6.关于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做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工程师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附件3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监理企业

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监理企业在从业县份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S=   Fi*Hi/   Hi

式中:

S—企业在某县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某县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某县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某县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监理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G= Sj*Ij/ Ij

式中:

G—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综合评分;

Sj企业在某县的信用综合评分;

Ij企业在某县的合同总额;

         m—企业从业的县份总数。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计算公式

X=   Ni/k

式中:

X—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分;

Ni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四)计算;

k—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从业年份数量。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Fi*Hi/   Hi

式中:

Fi企业在工程项目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工程项目上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合同段总数。


附件4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

奖励加分标准和计算规则


在柳州市(含市辖各县区,下同)注册且在柳州市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表彰奖励或为柳州市经济做出贡献,参与当年度信用考核并有评价得分及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可按以下标准及规则给予奖励加分。

一、按企业三年内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柳州市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加分。其中: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该项指标最多加20分。

二、按企业在柳州市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加分。评价年度在柳州市纳税额达20万元的加1分;纳税额未达20万元或纳税额在20万元~400万元之间的,按实纳税额与20万元的比值给予加分;纳税额达或超400万元的,加20分。

三、2项奖励加分值分别计算并累加,累加后加分值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














附件5

柳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企业

基本情况表

编号:柳监企登(      年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企业性质


主管部门



法人代表


职    称


身份证号



行政负责人


职    称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职    称


职称证编号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发证日期



年检情况


发证机关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注册资金



监理资质

资质等级(主/增)


发证日期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2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交通运输部通报



2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意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企业信用等级套用




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柳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初始信用等级的监理企业应填此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基本情况表编号由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填写;

3、企业的初始信用信息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公布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

4、本表一式两份,填报企业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各执一份。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企业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监理企业应具有全国、广西或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若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可到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向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监理企业申请初始信用等级时,须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填写《柳州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并经年审合格。

(二)企业可选择非现场方式或现场方式申请初始信用等级。

非现场方式即企业可通过邮寄、快递、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提交表格和相关佐证材料的方式申请办理。如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公开网站或网络查询工具查询到的企业相关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提供可靠的查询渠道或相关资料原件备查。

现场方式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近半年的社保费证明原件(或提供网络查询地址)及相关资料到现场申请办理。

(三)需要提交有效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备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自

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

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316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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