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 115)和《柳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范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概念解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交通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柳州市的各类交通运输企业。
【工作原则】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实施,是指各级交通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交通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职责划分】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工作要求:
(一) 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抽查类型】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抽查内容】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为检查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清单覆盖率】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抽查要求】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名单抽取范围】第十条 待检查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抽查任务牵头科室负责随机抽取。
【抽取对象】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经营许可的存续市场主体。
【检查对象抽取】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实施计划;
(二) 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检查人员抽取】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抽查任务牵头科室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抽查比例和周期】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具体比例由抽查任务牵头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抽查任务牵头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抽查要求】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检查实施
【检查要求】第十六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部门及科室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计划,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检查方式】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交通运输部门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资料检查】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监测软件检查】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实地检查要求】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交通运输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不配合情形处理】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局网站等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检查意见出具】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未发现异常”、“登记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检查资料收集保存】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抽查结果公示】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告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自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其中立案查处的,按照“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抽查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异常的,应当依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六章 督查考核
【上级部门考核】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本部门考核】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工作纪律】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解释说明】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