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通屯级道路长效管理机制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为进一步畅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向代表和委员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促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0年部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答复向社会公开。
一、全市通屯道路基本情况
2017年市政府在全区设区市中率先出台了《关于印发<柳州市通20户以上自然村(屯)道路硬化工程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启动20户以上自然村(屯)道路硬化全覆盖建设,市交通、发改等部门制订了20户以上通村屯硬化路建设标准。根据建设标准市级财政每公里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至2019年底,计划建设的通村屯硬化路已基本完工,总投资约35亿元。全市通20户以上自然村(屯)道路硬化已实现全覆盖
二、答复意见
我局认为提出的明确通屯道路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议很及时也很有普遍性。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近出台了2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通屯道路的管养职责和支出责任,我局也正在起草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
(一)通屯道路的所有权主体。根据2020年5月14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扶贫资产管理办法》),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等)、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我市大部分通屯道路建设都使用了各级财政的扶贫资金,因此属于扶贫资产。
1.属于扶贫资产的通屯道路是村集体资产。根据《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县、乡(镇)、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因此通屯道路属于村集体资产。
2.不属于扶贫资产的通屯道路也是村集体资产。由于通屯道路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大多数是本村居民和企业,基本不具有公共属性,依据《公路法》不属于公路(国有资产),因此也属于集体资产。
(二)通屯道路的管理养护主体责任。
1.对于属于扶贫资产的通屯道路,村委会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根据《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全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2.对于不属于扶贫资产的通屯道路,管理养护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通屯道路管理养护经费的支出责任。
1.属于扶贫资产的通屯道路。根据《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通屯道路作为公益性扶贫资产,其管理养护经费应由县级政府承担。
2.不属于扶贫资产的通屯道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5号,以下简称《广西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村道养护定额标准,结合养护实际需求,安排通自然村(屯)道路养护经费。
(四)柳州市正在拟定支持县级政府管好养好通屯道路的政策。我局正在起草《柳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初稿)》(以下简称《柳州方案》)。根据《广西方案》,自治区对村道给予每年每公里900元用于补助日常养护、6000元用于补助养护工程,《柳州方案》拟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拟定相当金额的市级补助。
为支持县级人民政府管好养好屯级道路,我局在《柳州方案》中建议对于符合四级路标准的道路,一律申报纳入自治区公路路网年报统计系统,作为村道管养,享受自治区和柳州市定额补助;其他不符合等级路要求的通屯道路,应由各县区逐年安排等外路提升改造工程,改造达到四级公路标准,纳入村道规划并列养,享受自治区和柳州市定额补助。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