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9月略有调整)

  发布日期: 2018-09-25 15:49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港航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证件;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情况。

 

2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建设单位是否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后按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2.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5.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6.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7.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9.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10.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前,是否具备质监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1.推行红黄牌处罚机制情况;

12.各县(区)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3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港航管理处、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招标投标行为;
3.
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
4.
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5.
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6.
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

 

4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五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
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3.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5

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9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8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2.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6

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7

对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和规模成建制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根据20164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2.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11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4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证件;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情况。

 

9

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6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4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证件;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情况。

 

10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证件;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情况。

 

11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证件;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情况。

 

12

对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的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1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4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证件;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情况。

 

13

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12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港航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4

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港航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路及其设施状态的检查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