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了规范我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2023年11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柳州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文广旅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对我局联合财政局第一次上报《柳州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提出的指导修改意见,我局于10月份对《柳州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并于10月15日至16日征求部门、行业、企业意见,现已修改完成。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有关规定,现对《柳州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综合规划科电子信箱:lzjtzhgh@163.com。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17日
柳州市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交规〔2025〕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柳州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专项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客运航线培育,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不断提升柳州航空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结合柳州市航空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柳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培育新开通航线、续签航线、加密航班、新增驻场运力、市场宣传推广补助及航线培育工作经费等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市本级财力状况及航线开辟情况,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总额。专项资金预算需遵守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压减开支和资金统筹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安排一年一定。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共航空运输公司在柳州白莲机场新开通及续签并需要培育的以下航线给予补助:
1. 地区航线;
2. 国内干线;
3. 区内支线;
4. 市人民政府确定开通的其他航线(包括临时航班和临时航线)。
(二)对航空公司驻留柳州机场过夜飞机给予补助。
(三)为确保航线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在我市或航线目的地及客源地进行市场宣传促销活动给予补助。
(四)对航空公司通过加密航班、更换大机型、促销等方式增加柳州机场旅客吞吐量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常规航班补贴方式及标准。航线补贴采用可保底补贴、定额补贴或人均补贴方式。
1. 定额补贴。指约定每个航班的补贴标准,在约定的时间段按实际执飞班次给予补贴。
补助标准:实行上限管理,对新开辟国内定期航班、加密国内航线航班,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含1000公里)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4万元。航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6万元。
2.保底补贴。指航班机票销售的净收入未达到航班总成本,按实际差额给予补贴。
3.人均补贴。指按约定标准(元/人次)根据航班所带来的实际旅客人次向航空公司给予补贴。
(二)“一线一议”方式及补助标准确定:
1.区内支线机场至区内干线机场、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
2. 以保底补贴方式补助的航线;
3. 市人民政府确定重点支持培育的航线;
4. 在召开冬春、夏秋航季换季航线会议时符合航线培育原则、机场时刻优异的航线。
5.驻场过夜飞机补助,鼓励航空公司飞机驻留柳州机场过夜。
按“一线一议”方式培育的航线事项,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场宣传促销补助。鼓励航空公司通过加密航班、更换大机型、促销等方式,增加柳州机场旅客吞吐量、中转旅客量、航班量。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列入市交通运输局部门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向市财政局报送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年度预算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年度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开拓航线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次年年度航线开拓总体计划,总体计划中应包括新开航线、续签航线、加密航线等,市交通运输局就总体计划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航线培育进度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并将核算数提交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制度,对航线补贴预算资金进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本级决算的安排时间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包括:航线开通运营和补助协议、年度航线培育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凭证及与专项资金决算相关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决算草案,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延长培育周期和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骗取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特定名词定义。
(一)新开通航线,是指从柳州白莲机场出港航班飞往国内和重点培育的航线,包括:尚无航空公司执飞而新开的航线;或原有的航线航班全部停航时间在12个月以上,由原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恢复执飞的航线;或增开执飞重点培育的航线。
(二)“一线一议”,是指在年度总体计划外,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根据执飞机型、航时、客座率等逐一商定谈判确定航线的航班频次、开通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对航空运输企业等意向合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合作要求等重点事项,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
(三)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海南,广东省湛江市、湖南省怀化市。
(四)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五)直辖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六)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印发施行,有效期2025年 月 日至2027年12月31日。《柳州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文广旅规〔2023〕2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