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9年度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6 10:15   

各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 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广西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工交〔202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柳州市2019年度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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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2019年度出租汽车行业

成品油价格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 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广西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工交〔202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我市出租汽车油价补贴中的费改税补助资金及涨价补助保留部分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燃油补贴)。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出租汽车国家燃油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出租汽车国家燃油补贴资金下达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出租汽车国家燃油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以及资金下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分配办法或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燃油补助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为保持国家燃油补助申报分配政策的延续性,2019年度国家燃油补助申报发放原则基本上与2018年度相同,出租汽车按车辆数分月计算申报。

第七条补贴对象为在201911日至1231日期间,已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营运的出租汽车实际承担运营的驾驶员。

第八条2019年度运营时间根据车辆实际运营情况以年度自然月为单位计算时间,共12个月。具体车辆运营时间计算方法为: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1个月计算;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的,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0.5个月计算。运营期间发生车辆变更的,变更当月不得叠加计算运营时间,变更当月相关车辆的运营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车辆年内运营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车辆运营天数指车辆实际运营天数,不区分驾驶员单班或双班,当天驾驶员单班或双班参与运营,车辆运营天数均按1天计算。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详见附件1)及相关说明材料,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上报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审核,填写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说明材料,并在政府网站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抄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经营者,不予以补助。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本次下达我市2019年度出租汽车国家燃油补贴金额共计2177.63万元。

出租汽车费改税补助部分1090.82万元,涨价补助保留部分1086.81万元,共计2177.63万元。

第十三条国家燃油补贴分配标准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出租汽车国家燃油补贴分配标准。对2019年度出租汽车国家燃油补贴对象以补贴资金总数除以2019年度车辆数营运时间(月数)的乘积数总和计算补助标准(元/车月)

补贴标准(元/车月)=下达补贴资金总数/[车辆数×营运时间(月数)]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我市出租汽车国家燃油补贴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者上报的实际车辆数为2476辆,车辆实际营运月数为29382个月,根据补贴标准(元/车月)=下达补贴资金总数/[车辆数×营运时间(月数)]的公式计算,补贴标准为741.14元/车月。

第四章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按补贴标准分别如实填报国家燃油补贴审核表、登记表(详见附件34)与相关承诺书,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及审定,并在政府网站张榜公示按照补贴额度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有关出租汽车企业账户。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标准向实际承担燃油支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全额发放国家燃油补贴。

发放国家燃油补贴要求资料齐全、支付手续完善,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以转账形式支付给驾驶员。

第十八条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发放。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国家燃油补贴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及时准确填报;应整理和保存国家燃油补贴资金申报相关基础档案、运营台账与电子数据等资料,确保填报的运营时间数据有据可依、真实可靠;应单独设置国家燃油补贴专用科目,反映财政对驾驶员的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以补贴款抵扣任何款项。

第二十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家燃油补贴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指导督促,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国家燃油补贴申报、审核及发放工作;应加强对国家燃油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并配合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将资金拨付和使用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附件:12019年度出租汽车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

22019年度出租汽车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32019年度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城市出租汽车财政补贴发放审核表

42019年度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城市出租汽车财政补贴发放登记表

52019年度出租汽车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