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及近年来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60号)文件精神,按照我局文件《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6年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交办〔2016〕263号)和《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的通知》(柳交质监〔2016〕376号)工作要求,我局对2014版《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柳交质监〔2014〕229号,2014年9月16日施行)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公路工程(指由柳州市、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权范围内的国省干线项目、地方路网项目、农村公路项目,下同)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
二、第三条增加“凡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设计企业应取得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三、第五条第一款“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修改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所成立的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第五条第二款“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修改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
五、第十二条后增加“评价年度内,项目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未批复、或项目开工建设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合同段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其履约行为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时须同时携带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和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以便现场查验”。取消“市级公正机关公证书”。
七、第二十三条(三)修改为“对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设计企业,本评价年度内参加投标活动时,每个县当年度内只可接受1个标段(合同段)的投标。”
八、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专责小组(设在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市解放北路1号,邮编:545001,电话、传真:0772-2862687,联系人:周浪峰,邮箱:lzjtzjz@sina.com),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20日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2017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地评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公路工程(指由柳州市、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事权范围内的国省干线项目、地方路网项目、农村公路项目,下同)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承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承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凡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设计企业应取得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所成立的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柳州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柳州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实施市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指市级信用评价,下同)的其他工作。
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监督工作,以及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工作,负责对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县级综合评价。
柳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参与柳州市城区范围内公路工程(含本处直管及城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承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
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一)同一设计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能超过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二)同一设计企业的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有低于75分的,市级综合评价不再采用加权评分,直接按以下标准确定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1.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在60~75分(含60分,不含75分)之间的,该设计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C级;
2.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该设计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七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市从事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合同段少于或等于2个的,或公路设计企业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柳州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柳州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以及负责项目监管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进行签认。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一)每年1月上旬,项目法人完成对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投标行为得分(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
(二)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分别完成对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辖各县、城区范围的履约行为评价审查、投标行为评价审查、其他行为评价,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柳州市公路管理处对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柳江区)从业的信用行为的综合评分视同县级综合评价得分,按县级综合评价公式计算,下同),并于1月中旬将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专责小组。
(三)每年2月上旬,专责小组完成公路设计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汇总,以及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补充评价材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初步拟定公路设计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四)每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完成市级信用评价得分及市级综合评价等级的审定工作,并公布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市级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评价年度内,项目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未批复、或项目开工建设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合同段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其履约行为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的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并将评价结果写入评标报告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对投标行为评价进行追溯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已正式开工且施工正常开展的,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经签认后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
项目法人应于每季季末将项目信用管理台帐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县级综合评价: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按项目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上报公路设计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材料、招标人备案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评价材料(如有)进行审核,完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其他行为评价,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2)。
(五)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和提出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对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上报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收集、汇总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的补充评价材料(如有),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2),提出公路设计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审核、评分结果、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送专责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六)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初定和公示。专责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初步拟定公路设计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路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专责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诉进行审议,确认合理的,予以采纳,修订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修订后的结果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重新计算;确认不合理的,向申诉企业书面阐明不予采纳其申诉意见的理由。
(七)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或修订后的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正式下文确认公路设计企业本年度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设计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负责行业监管部门、机构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该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被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年内所参与勘察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认定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是导致事故的主因的;或经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核实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从认定、核实之日起,该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对定为D级的企业当月或次月即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柳州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但不高于其柳州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设计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下一年度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下一年度其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九条 初次参与柳州市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设计企业,在进行投标、申请资格审查或签订合同(直接发包项目)前,应根据项目招标人、项目法人的要求,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办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申请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公路设计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须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填写《柳州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和材料均要一式两份。
(一)登记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设计资质,并经年审合格。(二)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现场办理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时须同时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以便现场查验。
(三)每位委托代理人只能负责一家企业的登记。
(四)办理登记需要提交有效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上材料的原件备查。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信用等级按以下方法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以下等级对待。
(二)其他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尚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三)公路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有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但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公路设计企业,须重新填写《柳州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报送公路设计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如有变更未及时报送基本情况材料,按照附件1评定标准的行为代码“GLSJ1-2-5”(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和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公路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实行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1次。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提醒、敦促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或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公路设计企业及时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公路设计企业已经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公布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可以发函查询。(与第十九条对应)
第二十三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被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评定为AA级和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企业,将依法查处、重点监管。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业务招标或直接委托、发包时应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并应在勘察设计业务招标投标、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执行以下规定:
(一)同一公路设计企业有省、市两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两者相比较低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项目法人发现参与投标或拟直接委托的公路设计企业无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或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一)、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及时函询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并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的公路设计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二)对有从业行为且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指市级综合评价,下同)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公路设计企业,在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在投标保证金数额上给予优惠;中标后,招标人可允许其少交1%-2%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保证金。
(三)对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设计企业,本评价年度内参加投标活动时,每个县当年度内只可接受1个标段(合同段)的投标。
(四)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柳州市承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及项目监管机构应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予以记录,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信用评价时,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要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3.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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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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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1) |
GLSJ1-1-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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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2 |
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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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3 |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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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4 |
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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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5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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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6 |
因违反法律、行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D级延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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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2) |
GLSJ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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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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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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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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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5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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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2-1) |
GLSJ2-1-1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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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1-2 |
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J2) |
人员到位(满分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J2-2-1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15分/人次 |
|
GLSJ2-2-2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10分/人次 |
|
||
GLSJ2-2-3 |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
8分/人次 |
|
||
GLSJ2-2-4 |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 |
10分/人次 |
|
||
GLSJ2-2-5 |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 |
15分/人次 |
|
||
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3) |
GLSJ2-3-1 |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
15分/次 |
|
|
GLSJ2-3-2 |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 |
12分/次 |
|
||
GLSJ2-3-3 |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
12分/次 |
|
||
GLSJ2-3-4 |
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 |
12分/次 |
|
||
GLSJ2-3-5 |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10分/次 |
|
||
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 |
GLSJ2-4-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 |
3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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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2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 |
15分/次 |
|
||
GLSJ2-4-3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15分/项次 |
|
||
GLSJ2-4-4 |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8分/项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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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5 |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 |
8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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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6 |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 |
8分/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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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7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 |
30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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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8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
16分/次 |
|
||
其他失信行为(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 |
GLSJ2-5-1 |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
3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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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2 |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 |
3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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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3 |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 |
2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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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4 |
地质勘察深度不足 |
25分/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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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5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 |
15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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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6 |
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的 |
15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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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7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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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8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 |
8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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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J3)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1) |
GLSJ3-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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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2) |
GLSJ3-2-1 |
进行虚假投诉 |
30分/次 |
单个合同段单次投诉举报为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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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2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25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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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3 |
被国务院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2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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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4 |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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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J3-2-5 |
被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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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6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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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除以项次扣分的行为外,一种行为在单个合同段的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
附件2: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
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一、单项评价: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县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某县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某县份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i为设计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某县份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L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i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
设计企业在从业县份综合评分:
=a
+b
-
Q
(设计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县份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县份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县份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市级综合评价:
(i为设计企业在某县份投标行为评分。
j为设计企业在某县份履约行为评分,且
1≥
2≥…≥
J。Qk为企业在某县份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Fj为企业在该县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的项目数量。i、j、k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县份数量,G为只存在其他行为扣分行为县份数量。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企业评价结果时,应同时上报i、
j、Qk、Fj等数值。
附件3: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基本情况表
登记号:柳设企登( 年) 号
企业名称 |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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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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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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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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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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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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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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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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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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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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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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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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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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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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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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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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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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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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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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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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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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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资质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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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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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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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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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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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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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应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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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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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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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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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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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 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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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企业信用等级套用由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2、登记号由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填写;
3、企业登记情况每季度公布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上旬公布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企业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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