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交质监〔2017〕88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柳交质监〔2017〕88号(已废止)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行业实际及近年来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局文件《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6年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交办〔2016〕263号)和《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的通知》(柳交质监〔2016〕376号)工作要求,我局对2014印发的《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柳交质监〔2014〕230号,2014年9月16日施行)进行了修改,现以《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请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专责小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日常工作,地址:市解放北路1号,邮编:545001,电话、传真:0772-2862687,联系人:周浪峰,邮箱:lzjtzjz@sina.com),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20日
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已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地评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公路工程(指由柳州市、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事权范围内的国省干线项目、地方路网项目、农村公路项目下同)、水运工程(指柳州市、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事权范围内的项目,下同)建设活动,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广西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柳州市、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事权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凡在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的监理企业应取得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所成立的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进行通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或接受项目法人直接委托、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市级信用评价;按规定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指市级信用评价,下同)的其他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
工作。
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监督工作,以及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行为进行县级综合评价。
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负责对所管辖的柳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城区负责实施的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通报材料(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法人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法人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柳州市辖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项目完工或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项目完工或当年12月31日止。
信用评价工作时限:
(一)每年1月上旬,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法人提出信用评价申报。
(二)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分别完成对上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柳州市辖各县、城区范围从业的评价审核,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柳州市城区范围内(柳江区除外)的信用行为的综合评分视同县级综合评价得分,按县级综合评价公式计算,下同),并于1月底之前将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专责小组。
(三)每年2月上旬,专责小组完成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汇总,以及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补充评价材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初步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示。
(四)每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完成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及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公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在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评价年度内,对尚未开工、或建设单位原因处于停工状态、或开工建设不足3个月内(合同工期小于6个月除外)的合同段或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其履约行为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县份及柳州市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及信用差,分别用AA、A、B、C、D表示,同一等级不再进行细分。各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 ≤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一)同一监理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能超过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二)同一监理企业的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有低于75分的,市级综合评价不再采用加权评分,直接按以下标准确定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1.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在60~75分(含60分,不含75分)之间的,该监理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C级;
2.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该监理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一)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监管部门、机构的抽检、督查结果,项目法人对承建项目各合同段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履约行为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可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机构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即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
同时项目法人和行业监管部门、机构应结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县级综合评价。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按项目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上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其他行为评价,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3)。
(四)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和提出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对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上报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收集、汇总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的补充评价材料(如有),并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3),提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审核、评分结果、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送专责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五)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初定和公示。专责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初步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专责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诉进行审议,确认合理的,予以采纳,修订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修订后的结果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重新计算;确认不合理的,向申诉企业书面阐明不予采纳其申诉意见的理由。
(六)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或修订后的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正式下文确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本年度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市级信用评价阶段,专责小组可以根据各县交通运输局及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履约行为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不诚信行为进行追加扣分(按年度内抽检次数加权计算)。对于达到降级或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监理企业,由专责小组报领导小组予以审定、确认。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当月或次月即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1年内,监理企业仅在1个县从业的,当年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1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8项行为的,在任1年内每发生1次,其在全市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负责行业监管部门、机构发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1年。
被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在柳州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年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或经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核实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从认定、核实之日起,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3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的监理企业当年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柳州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但不高于其柳州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下一年度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下一年度其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
第二十条 初次参与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在进行投标、申请资格审查或签订合同(直接发包项目)前应根据项目招标人、项目法人的要求,依据《柳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表列内容及要求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报送基本情况材料。
(一)登记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并经年审合格。
(二)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现场办理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时须同时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以便现场查验。
(三)每位委托代理人只能负责一家企业的登记。
(四)办理登记需要提交有效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上材料的原件备查。
(五)企业基本情况有变更的,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带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现场登记。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二十一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方法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以下等级对待。
(二)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尚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三)在2个以上省(市、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直接定为D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实行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1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提醒、敦促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及时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监理企业已经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公布的,项目法人、招标人可以发函查询。(与第二十条对应)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十四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被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连续3年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将依法查处、重点监管。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招标或直接委托、发包时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并应在监理业务招标投标、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执行以下规定:
(一)同一监理企业有省、市两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两者相比较低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项目法人发现参与投标或拟直接委托的监理企业无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或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及时函询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并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的监理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准。(与第二十条对应)
(二)对有从业行为且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金。
对有从业行为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2.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金。
(三)对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本评价年度内参加投标活动时,每个县当年度内只可接受1个标段(合同段)的投标。
(四)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3年内不能在柳州市承接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七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2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九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4年。
第三十二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监理工程师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要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柳州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4.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
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 价 内 容 | 失信行为 代码 | 失信行为 | 信用等级或 扣分标准 | |
投标行为 | JJX101001 | 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2 |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3 |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5分/次 | ||
履约行为
履约行为
|
严重不良行为 | JJX101004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直接定为D级 |
JJX101005 |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6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7 | 在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2人死亡或6人以上受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30分∕次 | ||
JJX101008 | 在发生1人死亡或3-5人受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20分∕次 | ||
JJX101009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20分∕次 | ||
质量 、安全生产、环保 监理
| JJX101010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15分∕次 | |
JJX101011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分∕次 | ||
JJX101012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JX101013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发生2人以上轻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15分∕次 | ||
JJX101014 | 工程项目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8分/次 | ||
JJX101015 | 工程项目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3分/次 | ||
JJX101016 |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5分/次 | ||
JJX101017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
JJX101018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 5分/次 | ||
JJX101019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 5分/次 | ||
JJX101020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5分∕类·次 | ||
JJX101021 |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项·次 | ||
JJX101022 | 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 3分/次 | ||
JJX101023 |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 2分/项·次 | ||
费用监理 | JJX101024 | 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的 | 5分/次 | |
进度监理 | JJX101025 |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次 | |
人 员 设 备 到 位 | JJX101026 |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10分∕人次 | |
JJX101027 |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28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29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30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31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 | 每少1人,扣5分/人次 | ||
JJX101032 |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33 |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3分/次 | ||
JJX101034 |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 3分∕次 | ||
JJX101035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三个及以上农村公路或小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 2分/人次 | ||
其他行为
| JJX101036 | 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37 | 被交通运输部或区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38 |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 发现1次,在全市信用等级降一级 | ||
JJX101039 |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复查、定期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2分/人次 | ||
JJX101040 |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在全市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分/次 | ||
JJX101041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5分∕次 | ||
JJX101042 |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5分/次 | ||
JJX101043 | 被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8分/次 |
注:
1.JJX101006、JJX101007、JJX10108、JJX10109、JJX101012、JJX101013、JJX101016,应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JJX101014,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情况见《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重大隐患)指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
2.JJX101018,“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是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分/次。
3.JJX101020,“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
(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
(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
(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
(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
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分/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
4.JJX101021,“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和书面确认。未按上述程序实施的,扣3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分项。
5.JJX101023,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扣2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监理日志、巡视和旁站分项。
6.JJX101029,“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扣5分/人次;
(2)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施工监理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3)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3)条累加扣分。 7.JJX101031,“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指监理工程师在中标企业从业登记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50%时,每少1人扣5分/次,不够1人按1人扣分计算;登记在中标企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大于等于总人数50%时不扣分。
8.JJX101035,“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三个及以上农村公路或小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指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三个及以上农村公路或小型水运工程项目中兼职的,扣2分/人次,但其中有暂停施工的项目除外。
9.JJX101040,“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监理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人员业绩等,经查实,存在虚假的,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上扣3分/次。
10.JJX101041和JJX101042和JJX101043,被省级或地(市)或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或地(市)或县(区)级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当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涉及标准中其他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11.关于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附件2:
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JJX102001 |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24分/次 |
2 | JJX102002 |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 30分/次 |
3 | JJX102003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30分/次 |
4 | JJX102004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 30分/次 |
5 | JJX102005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 25分/次 |
6 | JJX102006 |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20分/次 |
7 | JJX102007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15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
8 | JJX102008 | 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 | 15分/次 |
9 | JJX102009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24分/次 |
10 | JJX102010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20分/次 |
11 | JJX102011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15分∕次 |
12 | JJX102012 | 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 15分∕次
|
13 | JJX102013 | 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14 | JJX102014 | 被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5分/次 |
15 | JJX102015 | 出借资格证书的 | 15分/次 |
16 | JJX102016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 10分∕次 |
17 | JJX102017 |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 | 10分∕次 |
18 | JJX102018 |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 5分∕次 |
19 | JJX102019 |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5分∕次 |
注:
1.JJX102004、JJX102010至JJX102013的相关说明参见《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注1。
2.JJX102008,“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以及在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扣12分∕次。
3.JJX102009、JJX102014,“被省级或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标准中其他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4.JJX102015,“出借资格证书的”: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事宜的行为,应扣6分/次。 5.JJX102017,“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是指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在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网站“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系统”中进行了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6.关于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工程师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附件3:
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一)监理企业在从业县份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S=(Fi*Hi)/
Hi
式中:
S—企业在某县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某县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某县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某县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二)监理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G=(Sj*Ij)/
Ij
式中:
G—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综合评分;
Sj—企业在某县的信用综合评分;
Ij —企业在某县的合同总额;
m—企业从业的县份总数。
(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计算公式。
X=Ni/k
式中:
X—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分;
Ni—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四)计算;
k—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从业年份数量。
(四)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Fi*Hi)/
Hi
式中:
Fi—企业在工程项目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工程项目上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合同段总数。
附件4:
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登记号:柳监企登( 年) 号
企业名称 |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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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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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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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职 称 |
| 职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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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
| 职 称 |
| 职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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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 职 称 |
| 职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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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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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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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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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资质 | 资质等级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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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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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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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
| 监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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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交通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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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等级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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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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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企业信用等级套用由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2、登记号由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填写;
3、每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上旬公布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企业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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