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交质监〔2017〕87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柳交质监〔2017〕87号(已废止)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及近年来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16〕59号)文件精神,按照我局文件《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6年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交办〔2016〕263号)、《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的通知》(柳交质监〔2016〕376号)工作要求,我局对2014年版《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柳交质监〔2014〕267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公路工程(指由柳州市、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权范围内的国省干线项目、地方路网项目、农村公路项目,下同)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二、第三条增加“凡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施工企业应取得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三、第五条第一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所成立的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第五条第二款“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诚信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
五、第七条(四)增加“评价年度内,对尚未开工、或建设单位原因处于停工状态、或开工建设不足3个月内(合同工期小于6个月除外)的合同段或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其履约行为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 定期检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可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机构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即每年6月、12月各一次。”
七、第十六条增加“对定为D级的企业当月或次月即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布。”
八、第十八条“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须向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修改为“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应根据项目招标人、项目法人的要求,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办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申请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
第二款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时须同时携带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和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以便现场查验”。取消“市级公正机关公证书”。
九、增加第二十一条“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和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实行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1次。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提醒、敦促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或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施工企业已经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公布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可以发函查询。”
十、第二十三条(二)“对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保证金。”修改为“对有从业行为且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保证金。”
增加“对有从业行为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2.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金。”
(三)修改为“对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本评价年度内参加投标活动时,每个县当年度内只可接受1个标段(合同段)的投标。”
十一、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专责小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日常工作,地址:市解放北路1号,邮编:545001,电话、传真:0772-2862687,联系人:周浪峰,邮箱:lzjtzjz@sina.com),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20日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已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地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公路工程(指由柳州市、市辖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权范围内的国省干线项目、地方路网项目、农村公路项目,下同)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凡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施工企业应取得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所成立的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黑名单”进行通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柳州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公路项目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信用评价;按规定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指市级信用评价,下同)的其他工作。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监督工作,以及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工作,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所管辖项目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县级综合评价。
柳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对所管辖的柳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含城区负责实施的项目)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视同县级综合评价)。
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一)每年1月上旬,项目法人完成对承建项目各合同段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投标行为得分(如有)及材料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负责项目监管的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
(二)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分别完成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辖各县、城区范围从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审核、投标行为评价审核、及其他行为评价,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柳州市公路管理处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柳江区)的信用行为的综合评分视同县级综合评价得分,按县级综合评价公式计算,下同),并于1月中旬将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专责小组。
(三)每年2月上旬,专责小组完成公路施工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汇总,以及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补充评价材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初步拟定公路施工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四)每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完成公路施工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及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公布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评价年度内,对尚未开工、或建设单位原因处于停工状态、或开工建设不足3个月内(合同工期小于6个月除外)的合同段或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其履约行为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及信用差,分别用AA、A、B、C、D表示,同一等级不再进行细分。各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一)同一施工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能超过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二)同一施工企业的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有低于75分的,市级综合评价不再采用加权评分,直接按以下标准确定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1.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在60~75分(含60分,不含75分)之间的,该施工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C级;
2.任一县级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该施工企业的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九条 评价年度内,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承建的施工合同段少于或等于2个(合同总额大于1000万元除外)的,或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柳州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柳州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及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评价。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在十五天内对所有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上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监管的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专责小组将在一个月内进行核查。
招标人、项目法人以及负责行业监管的部门、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进行签认。
第十三条 履约行为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可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机构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即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
同时项目法人和行业监管部门、机构应结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检查时,应加强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形成书面检查材料,并将施工单位的不良履约行为予以记录,纳入评价台账。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抽检、督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并将评价结果写入评标报告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监管的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对投标行为评价进行追溯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监管部门、机构的抽检、督查结果,项目法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对承建项目各合同段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对承建项目各合同段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县级综合评价。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按项目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上报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材料、招标人备案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材料(如有)进行审核,完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其他行为评价,并汇总计算县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2)。
(五)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和提出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对柳州市辖各县、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收集、汇总项目监管部门、机构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的补充评价材料(如有),计算市级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见附件2),提出公路施工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审核、评分结果、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送专责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六)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初定和公示。专责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初步拟定公路施工企业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专责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诉进行审议,确认合理的,予以采纳,修订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修订后的结果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重新计算;确认不合理的,向申诉企业书面阐明不予采纳其申诉意见的理由。
(七)市级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初拟的信用评价结果或修订后的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正式下文确认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负责行业监管部门、机构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该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被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在柳州市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年内在全国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经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核实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从认定、核实之日起,该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对定为D级的企业当月或次月即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柳州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但不高于其柳州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施工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下一年度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下一年度其在柳州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柳州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
第十八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或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指:企业法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资质等级等内容变更,下同)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应根据项目招标人、项目法人的要求,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办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申请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级信用评价初始等级。施工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须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填写《柳州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登记企业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并经年审合格。
(二)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现场办理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时须同时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以便现场查验。
(三)每位委托代理人只能负责一家企业的登记。
(四)办理登记需要提交有效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上材料的原件备查。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九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方法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以下等级对待。
(二)其他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尚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已确定有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但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施工企业,须重新填写《柳州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专责小组日常工作)报送施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如有变更未及时报送基本情况材料,按照附件1评定标准的行为代码“GLSG1-16”(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进行扣分。
第二十一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和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实行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1次。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提醒、敦促初次进入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或企业基本情况有重大变更的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施工企业已经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公布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可以发函查询。(与第十八条对应)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三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被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评定为AA级和有从业行为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企业,将依法查处、重点监管。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并应在项目招标投标、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执行以下规定:
(一)同一施工企业有省、市两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两者相比较低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项目法人发现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无市级信用评价等级或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第十九条规定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及时函询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并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的施工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准。(与第十八条对应)
(二)对有从业行为且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保证金。
对有从业行为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中标后招标人还可允许其少交2.5%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保证金。
(三)对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本评价年度内参加投标活动时,每个县当年度内只可接受1个标段(合同段)的投标。
(四)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柳州市承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业务。
(五)年度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或在项目部中担任其他重要职务的人员,2年内不得在柳州市公路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或项目部其他重要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柳州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柳州市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要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3.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4.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1: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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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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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 |
出借资金,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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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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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4 |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招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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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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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6 |
因违反法律、行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D级延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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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7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
4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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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8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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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9 |
虚假投诉举报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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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0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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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1 |
对同一合同段提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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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2 |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
6分/次 |
|
|
GLSG1-1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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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4 |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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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5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
2分/次 |
因合同谈判原因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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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6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
5-30分 |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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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 GLSG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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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1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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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2 |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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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3 |
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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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4 |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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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5 |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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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6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7-10人)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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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7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7人) |
3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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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8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1-3人,或轻伤5人及以上) |
2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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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9 |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
3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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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10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20分/次 |
不含劳务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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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11 |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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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1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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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2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6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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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3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4 |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4分/人次 |
|
||
GLSG2-2-5 |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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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6 |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
3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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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7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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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8 |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
1分/台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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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9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1分/人次 |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
||
GLSG2-2-10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2分/次 |
|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 GLSG2-3) |
GLSG2-3-1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8分/人次 |
|
|
GLSG2-3-2 |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
0.5分/人次 |
|
||
GLSG2-3-3 |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
3分 |
|
||
GLSG2-3-4 |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
2分/次 |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
||
GLSG2-3-5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
8分 |
|
||
GLSG2-3-6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分/次 |
|
||
GLSG2-3-7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8分/次 |
|
||
GLSG2-3-8 |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
5分/次 |
|
||
GLSG2-3-9 |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
3分/次 |
|
||
GLSG2-3-10 |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3分/次 |
|
||
GLSG2-3-11 |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
5分/次 |
|
||
GLSG2-3-1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
5分/次 |
|
||
GLSG2-3-13 |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
5分/次 |
|
||
GLSG2-3-14 |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
3分/次 |
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
||
GLSG2-3-15 |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
6分/次 |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
||
GLSG2-3-16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
2分/次 |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够等 |
||
GLSG2-3-17 |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
15分/次 |
|
||
|
GLSG2-3-18 |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
GLSG2-3-19 |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
2分/次 |
|
||
GLSG2-3-20 |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
1—2分 |
|
||
GLSG2-3-21 |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
1—3分 |
|
||
GLSG2-3-22 |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造假 |
5分/次 |
|
||
GLSG2-3-2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
1分/延迟十日 |
|
||
GLSG2-3-24 |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10分 |
|
||
GLSG2-3-25 |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
3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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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 |
|
||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 |
GLSG2-4-1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5分/次 |
|
|
GLSG2-4-2 |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账不完备 |
5分/次 |
|
||
GLSG2-4-3 |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
6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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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4 |
虚假计量 |
5分/次 |
|
||
GLSG2-4-5 |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
5分/次 |
|
||
GLSG2-4-6 |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
10分/次 |
|
||
GLSG2-4-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
0.5分/次 |
|
||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3分 |
|
|
GLSG2-5-2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3分 |
|
||
GLSG2-5-3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
5分/次 |
|
||
GLSG2-5-4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3分/次 |
|
||
|
GLSG2-5-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1分/次 |
|
|
GLSG2-5-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分/次 |
|
||
GLSG2-5-7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5分/次 |
|
||
GLSG2-5-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6分/次 |
|
||
GLSG2-5-9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4分/次 |
|
||
GLSG2-5-1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与预案 |
4分/次 |
|
||
GLSG2-5-11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3分/次 |
|
||
GLSG2-5-12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3分/次 |
|
||
GLSG2-5-13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3分/次 |
|
||
GLSG2-5-14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2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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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5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
||
GLSG2-5-16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
||
|
|
GLSG2-5-17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事故措施所需费用 |
2分/次 |
|
GLSG2-5-18 |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
2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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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1分/次 |
|
||
GLSG2-5-20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3分/次 |
|
||
GLSG2-5-21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
2分/次 |
|
||
GLSG2-5-22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分/次 |
|
||
GLSG2-5-2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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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
||
GLSG2-5-25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20分/次 |
|
||
GLSG2-5-26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分/次 |
|
||
GLSG2-5-27 |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
15分/次 |
|
||
GLSG2-5-28 |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
4分/次 |
|
||
GLSG2-5-29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1分/次 |
|
||
GLSG2-5-30 |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
2分 |
|
||
GLSG2-5-31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
||
GLSG2-5-32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次 |
|
||
社会责任(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 GLSG2-6) |
GLSG2-6-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沙或者采石 |
8分/次 |
|
|
GLSG2-6-2 |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者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
2分/次 |
|
||
|
GLSG2-6-3 |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
3分/次 |
|
|
GLSG2-6-4 |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4分/次 |
|
||
GLSG2-6-5 |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
3分/次 |
|
||
GLSG2-6-6 |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
10分/次 |
|
||
GLSG2-6-7 |
乱占土地,草场 |
3分/次 |
|
||
GLSG2-6-8 |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
5分/次 |
|
||
GLSG2-6-9 |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
5分/次 |
|
||
GLSG2-6-10 |
违反廉政合同 |
5分/人次 |
|
||
GLSG2-7-1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造成严重影响的 |
5分/次 |
|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 GLSG3) |
GLSG3-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3-2 |
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3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3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8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4 |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
5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5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
5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6 |
在办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或日常信用检查、督查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的 |
10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7 |
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8 |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8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9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GLSG3-10 |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5分/次 |
(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备注: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一种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附件2: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
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一、单项评价: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县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某县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i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
1≥
2≥…≥
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i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
1≥
2≥…≥
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从业县份综合评分:
=a
+b
-
Q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 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县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县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县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市级综合评价:
(i为施工企业在某县份投标行为评分。
j为施工企业在某县份履约行为评分,且
1≥
2≥…≥
J。Qk为企业在某县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Fj为企业在该县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的项目数量。i、j、k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县份数量,G为只存在其他行为扣分行为县份数量。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企业评价结果时,应同时上报i、
j、Qk、Fj等数值。
附件3:
柳州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登记号:柳施企登( 年 号)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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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
企业性质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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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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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职 称 |
|
职称证编号 |
|
||||||||||
行政负责人 |
|
职 称 |
|
职称证编号 |
|
||||||||||
技术负责人 |
|
职 称 |
|
职称证编号 |
|
||||||||||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发证日期 |
|
|||||||||||
年检情况 |
|
发证机关 |
|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注册资金 |
|
||||||||||||
施工 资质 |
资质等级(主/增) |
|
发证日期 |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发证机关 |
|
|
|||||||||||
近2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
|
|
|||||||||||||
近2年内是否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
|
|
|||||||||||||
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应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文件) |
|
施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意见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企业信用等级套用
|
|
|
|||||||||||
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签章)
年 月 日 |
|
||||||||||||||
备注:1、企业信用等级套用由柳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2、登记号由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填写;
3、企业登记情况每季度公布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
柳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企业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4:
柳州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在柳州市公路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或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其信用等级降一级或直接定为D级。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中有行贿行为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的。
二、公路施工企业在柳州市公路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或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出借资质、挂靠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等严重失信行为:
(一)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备选人员非本单位人员的(“本单位人员”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所在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为其向法定机构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人员,下同)。
(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是由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其他单位或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本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按合同到位或未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
(四)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月驻地
少于20天),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由其他单位(本单位下属机构除外)或个人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技术和组织管理、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且该项分包作业在投标文件中未有约定并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的。
(六)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与施工现场的施工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关系的。
(七)合同项目财务管理出现以下情况,又无合理解释的:1.以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其他固定费用后向其他单位(本单位下属机构除外)或个人直接支付工程款的;2.向其他单位(本单位下属机构除外)或个人直接支付各类款项累计超过30%的;3.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支出收款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材料生产或经营资格的;4.主要工程款支出未经项目经理审定即行支付的,或实际支配资金使用的人员非本单位人员的;5.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费用支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协议或合同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界定的其他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作综合评价为差的。
五、项目完工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配合项目业主进行交(竣)工验收,超期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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