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交城交〔2023〕168号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区公交线网优化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公交线网调整的管理程序,提高城市公交运行效率,适应市民多样化的公交出行需求,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区公交线网优化调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建设更高水平的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公交线网,提高城市公交运行效率,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公交出行服务,适应市民多样化的公交出行需求,增强公交服务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公共汽电车线网设置和调整规则》(GB/T 37114-2018)、《城市公共汽电车(含BRT)运营服务规范》(DB45/T2429-2021)等规定,结合柳州城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公交线网优化调整,包括公交线路新增与撤销,以及公交(含BRT)线路走向、线路站点、首末班时间等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公交线网优化调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应以确保运营安全、方便市民出行、兼顾效率与经济为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市区公交线网优化调整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配合。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城市公交发展属地责任,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
第二章 公交线路新增
第五条 新增公交线路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以市民出行需求为导向,并同步考虑场站、站台等设施建设,以及确定票制票价、配备运营条件等。
第六条 新增公交线路的主要目的是填补城市公交服务空白,原则上不与既有线路过多重复,走向应与主要客流方向相一致,优先满足大流量的直达客流,具体站点布局应与乘客需求点相匹配,形成线路上的主要连接点。新增公交线路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已有的重要交通站点、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等相衔接。
第七条 新增公交线路宜依托现有建成交付的公交场站,起讫点两端应满足公交车辆停放需求(环线除外)。公交场站内应配建一定数量的站务用房(至少应包括调度室、休息室和卫生间)以及停车泊位,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公交场站还应设置新能源充电设施。
第八条 新增公交线路应具备道路设施保障,包括道路宽度、转弯半径、限高和照明等四项指标。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必须为双向路幅宽度达7米以上或单向通行达4.5米以上的道路,且符合安全行驶要求;沿线道路转弯半径应满足公交车辆转弯需求,不应小于12米;道路内限高应满足公交车辆高度需求,不应小于4米,在既有限高设施不满足公交车辆通行时,应按照现有限高配置车辆;道路沿线必须安装有足够数量的照明路灯。
第九条 新增公交线路应基于客流条件,新增公交线路运营程序上分为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试运营期为6个月,试运营期间,可以对线路走向、发车班次进行调整。试运营期满后,线路客流强度高于150人次/百公里的,进入正式运营期;线路客流强度低于150人次/百公里的,线路停开。
第十条 新增公交线路票价应按照“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市民可接受”的原则来确定。对于提出要求执行低票价、乘车优惠政策的新增公交线路,应先明确运营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新增公交线路可不执行客流条件:
1.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或指示要求。
2.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他单位需要开通线路且愿意承担相应补贴的。
第十二条 为服务特殊运营时段或满足特殊出行目的和出行需求,可新增夜间线路、旅游线路、定制公交等多样化线路。
第三章 公交线路撤销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撤销公交线路:
1.新增线路经过试运营评估后,实际客流规模未达到线路开行要求的客流实施条件(客流强度不低于150人次/百公里)。
2.既有线路客流呈持续下降趋势,经6个月调整期后仍低于线路开行的客流实施条件。
3.受客观条件制约,无法满足公交线路运营要求的。
第十四条 撤销公交线路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约束条件:
1.不造成原线路服务区域产生2次以上(不含本数)的换乘出行问题;
2.可替代线路服务水平不显著降低,能够满足市民日常出行需求。
第四章 公交线路调整
第十五条 公交线路调整包括线路走向调整、公交站点增设或取消、首末班时间调整等。优化时宜结合线网技术指标、场站位置条件、道路设施条件、城市交通组织条件、客流情况和运营补贴条件,采取适当的线路优化措施,在特殊情况下(解决公交服务空白区域、热点难点问题,配合市政建设、重大活动等工作),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六条 公交线路调整以均衡客流需求与服务供给为主,调整后不应产生新的服务空白区域,不宜造成原线路服务区域产生2次以上(不含本数)的换乘出行问题,所经主要路段无替代线路时,不宜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公交线路走向调整主要包括:
1.线路延长:为加强与交通客运站点、公交枢纽以及新建成的重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教育园区和旅游景点等的衔接,可适当延长线路。
2.线路截短:当线路过长(快线>40公里、干线>20公里、支线>10公里、微线>5公里)或线路一端站点客流很少,或线路一端与其他公交线路(含BRT)重复时,可考虑缩短线路长度,对因缩短线路产生的公交车服务空白区域,可增加支线或利用其他线路代替。
3.线路拆分:由于线路较长,线路中部穿越功能区或者换乘枢纽,大部分乘客以功能区或者换乘枢纽为目的地,造成线路呈现明显的两端客流形态时,可将线路拆分成两条线路。
4.线路合并:对于线路重复系数较高的道路上,可考虑合并一些可由其他线路完全替代的线路,以便于运营调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5.线路改道:中心城区道路线路过于密集,或与其他线路重叠部分过长,或局部客流较少时,或线路非直线系数过高(快线、干线>1.6、支线>2.2),可考虑调整线路走向。
6.在道路通行条件有变化的情况下,为填补公交服务空白,但尚不符合新增公交线路的条件时,宜结合客流变化情况对公交线路走向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公交线路站点调整
公交线路连续公交站点间距超过600米标准的,可以增设公交站点,低于300米标准的,可以减少公交站点。
公交线路运营途经路段需增设公交站点的,应依托路段内现有的公交站点或已建成的港湾式公交站台进行增设;增设公交站点位置超出公共汽车线路运营途经路段的,按照公交线路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若需要再拟增设公交站点位置无既有公交站点或建成的港湾式公交站台的,应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和园林局、市交警支队以及涉及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如确需增设,且符合安全停靠及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港湾式公交站台并施划公交站点停靠区域标志标线后增设;如仅符合安全停靠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条件的,由市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施划公交站点地面标线。
第十九条 公交线路首末班时间调整
公交线路的运营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原则上日常城市公交客流走廊快线及干线首班车不宜晚于6:30,末班车不宜早于21:30;日常其他线路首班车不宜晚于7:30,末班车不宜早于20:30。
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客流变化作适当调整。首班车或末班车有较大客流的,宜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首班车或末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5人的,可以推迟首班车或提前末班车时间。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客运站相衔接且客流较高的公交线路运营时间宜与上述公共设施运营时间衔接。
第五章 公交线网优化调整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居民出行调查,调查成果作为公交线网和道路优化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交线网优化调整程序如下:
1.收集需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交运营企业,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两会”建议提案、市民建议以及公交线路运营实际情况等,收集汇总公交线路优化调整需求。
2.提出申请。公交运营企业依照相关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研究提出公交线网优化调整方案,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后修改完善,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调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公交线网优化调整方案、征集意见情况、各调整线路运营现状、调整缘由、预计调整后的运营情况。
3.征求意见。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公交运营企业提交的调整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和园林局、市交警支队以及涉及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然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4.确定方案。市交通运输局应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公交线网优化调整方案并批复。
5.正式实施。调整方案批复后,公交运营企业应在实施前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告结束后按批复的方案逐项执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 公交线网临时性调整
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恶劣天气、重大公共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公交线路安全运营或通行的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的,由公交运营企业制定公交线网临时性调整方案,及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通知市交警支队。涉及影响较大,线路调整数量较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共同确定公交线网临时性调整方案。市交通运输局和公交运营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调整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公交运营企业应当密切关注途经客运站点、景区、商业区等客流较大区域的公交线路运行情况,突发大客流时应及时增发车次,及时疏散客流,保障市民公交出行需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