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我局结合柳州市行业管理实际,组织制定了《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确了“车辆的具体标准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 52 号)中,已将“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我局依据以上规定及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服务所在地登记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2.车辆初始登记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180天,且应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小客车;
3.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
4.安装符合《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配置指引》要求的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平台;
(二)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标志、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张贴营业性广告;
(三)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办理主体应当为服务所在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四)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架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五)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不符合本标准的,不予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手续,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