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知法守法 ——《监察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7-20 09:47   

学习《监察法》,知法守法

                            ——《监察法》解读 

市纪委驻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覃红甫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2018320,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一、监察委的性质

监察委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二、监察委工作的原则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监察委的产生

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四、上下级监察委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五、监察委的职责

(一)监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2、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处置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监察对象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七、监察手段

(一)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二)讯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四)查询、冻结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五)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六)调取、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七)勘验检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八)鉴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九)技术调查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十一)通缉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十二)限制出境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八、从宽处罚的情形

(一)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九、监察处置方式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